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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欢瑞世纪借壳星美的草案中,我们同样发现了欢瑞世纪与李易峰之间以往来款名义发生的财务往来,截止2016年6月30日,李易峰欠欢瑞世纪共计487.76万元;而在2015年12月31日的报告显示,李易峰欠欢瑞世纪313.99万元。
如果按照时间线排列,这意味着2015年底之前李易峰欠款是313.99万元,2016年年中是487.76万元,2016年年底是1800万元。
这就是欢瑞回应的症结所在。如果真的是2015年2月份就借款1800万元,那么在2015年的应收账款和2016年年中就应该显示是1800万元,而不是等到2016年下半年突然冒出来,这完全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犀牛君想欢瑞世纪肯定懂信息披露的严重性,原则问题不能出纰漏。
其实,很多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经济分成收入都是以往来款的名义记账的,
因此关于李易峰的1800万元往来款我们更愿意理解为是李易峰经纪收入中应该给欢瑞世纪的分成,这样就能解释为什么是313.99万元、487.76万元和1800万这个递进的过程。
但是往来款也有其他的解释,这需要欢瑞世纪做出更进一步正式详细的回应,而不是现在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非正式、笼统的回应。
李易峰
杨紫
的经纪收入是杨幂刘恺威热巴的五分之一?
证监会询问欢瑞世纪关于李易峰往来款的事情,并不是没有目的,暗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财务问题,担心明星会和经纪公司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财务关系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你别不信,有很多公司虽然是上市公司(严格来说新三板企业不是上市公司,但是因其信息披露完整,这里暂时默认),但是仍然存在明星与公司之间的财务问题。
最显而易见的表现就是公司经纪业务的营收问题。作为行业惯例,公司代理明星经纪业务,双方是按照比例分成的,从新人的五五到一线明星的二八甚至是一九,也就是说明星咖位越大,自己所得的收入就越多,公司就拿的越少。
犀牛娱乐从各影视公司的年报上扒取出了公司经纪业务方面的收入,制成一张表格,里面的数据相当跌破眼镜。
按照正规的统计方法,公司经纪收入是公司在提供经纪服务应得的分成款,假设唐人影视胡歌2016年收入1000万,经纪公司按照二八分的原则,胡歌工作室确认的应该是800万收入,唐人影视确认的应该是200万收入。
根据这一大的原则,这张表让人跌破眼镜的地方在于为什么同样是一线明星,但是李易峰、杨紫等人的欢瑞世纪在2016年的经纪分成收入只有2600多万?难道李易峰、杨紫的咖位和吸金能力是田亮、马天宇的二分之一?
连普通人都会知道,在2016年李易峰和杨紫不论作品数量还是出场片酬高于田亮和马天宇。仅举一例,经过《欢乐颂》之后,杨紫的片酬已经达到3000万以上量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