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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再升级,游戏出海韩国代理商制度落地在即

独立出海联合体  · 公众号  ·  · 2025-04-30 18:2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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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 对于海外公司的认定标准?


首先是对海外游戏公司的定性,必须指定国内代理商的海外游戏公司包括:在该国没有地址或营业场所的游戏发行商或游戏提供商。判断其是否向国内用户提供游戏服务的标准是,是否在国内设有分支机构,以及是否提供针对国内用户的服务。这些指标在韩国PIPC2024年4月发布的《海外经营者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指南》中已有所体现,例如:


1.   将韩国指定为服务支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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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韩国地区使用单独的韩国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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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选国家或可选语言包含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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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韩国应用市场发行对应产品,或使用APP STORE、Google Play等全球发行渠道时,勾选韩国地区并将产品基础语言设置为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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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该国没有地址或营业场所】这个细节,可能会有这样的声音,为了规避被认定海外主体,我直接在韩国当地设立一个壳公司,不进行实际业务,只应对合规要求,是否可行?虽然此次《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并未提出此类细节,有待后续修订事项指南进一步完善此类细节,但结合PIPC《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实施令修订事项指引》的相关规定,即使在韩国设立单独的法人,如果该公司不提供服务,则被视为没有‘国内地址或营业场所’,我们认为通过前述手段进行规避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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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I 哪些海外公司需要指定代理商?


具体到需要指定国内代理人的海外游戏公司标准,需要海外公司中,上一年游戏发行或服务销售额达到1万亿韩元以上,或当年10月至12月平均每月国内用户达到10万以上的公司,以及发生显著损害游戏用户事件的公司,必须指定国内代理商。《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的对应法条原文翻译如下,供各位对照参考:


第18条之3(国内代理人指定对象的范围)


① 根据法第31条之2规定,“符合总统令所定标准者”指符合下列各项任一情形者。但,与游戏物相关事业者签订中介合同,并利用信息通信网流通游戏物或提供游戏物利用服务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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