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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一年来监管措施有序推进,监管成果显著
19D报告中再次指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而回顾近一年来的相应举措可以发现,在监管措施稳步推进的过程中,监管成果不断兑现,已经取得诸多显著成果。
监管措施梳理
近一年来,监管措施不断推进,从源头监管、渠道监管、投向监管三个方面对金融系统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对症下药”,稳步推动去杠杆工作,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就源头监管来看,理财业务规模、同业业务规模、资管规模等无序扩张的势态得到了有效遏制。对于表外理财业务,2017年一季度起,央行将银行表外理财纳入MPA 广义信贷范围,抑制商业银行信贷出表躲避广义信贷考核行为。对于同业业务,银监会“6号文”明确要求控制同业业务增量、审慎开展金融交叉业务;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也明确从2018年一季度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对于资管业务,2016年12月,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子公司业务开展开始受到净资本约束,过度扩张时代不再。
就渠道监管来看,降低金融体系杠杆成为重点。从行政上来看,银监会“6号文”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开展委外投资业务,严格控制交易杠杆比率,不得违规放大投资杠杆。银监会“7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检查自身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央行自2017年年初逐步提高中期借贷便利操作利率,6个月期MLF操作利率由2.85%渐次抬升至3.05%,抬高资金成本,控制系统杠杆率水平。
就投向监管来看,去除资管产品多重嵌套、打击资金在金融系统中的空转现象是核心内容。银监会先后印发“4号文”、“6号文”、“7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减少嵌套、缩短链条的原则,穿透监测资金流向,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真实投向符合国家政策的实体经济领域。银监办“46号文”、“53号文”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资本和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