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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烂尾,首付款和利息能否拿回?法院判了

法治复兴号  · 公众号  ·  · 2025-06-1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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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连云港某公司返还柏某、杨某娟已偿还的借款及利息并向某银行偿还《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该案为今后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众多烂尾楼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明方向,让他们免于“钱房两空”。

在以往的判决中,一些法院将购房与贷款视为两个独立合同,一方面判决开发商退房,另一方面又判决购房者仍应继续还贷。很显然,开发商既已烂尾,就很难有足够资金退还房款,很多开发商甚至失联。这就导致购房者即便胜诉也不能顺利拿到房款,却又不得不继续承担还贷责任。

审理该案的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条款早在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却因种种原因被长期“冷处理”,甚少被应用于司法实务中。该院此次直接引用并充分适用了该条款,实质上相当于打通了从退房、退首付到解除贷款合同、转移还款责任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形成一个自洽、闭环、可执行的救济逻辑模型,让购房者可以彻底从房贷债务泥潭中脱身。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纸判决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现实中,很多开发商早已资不抵债,购房者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这就需要我们建立更完善的配套制度: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建立开发商信用体系、完善破产清偿顺序,让判决书上的权利能够真正落地。

这份来自连云港的判决书,或许会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提醒我们,好的司法不仅要实现正义,还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当司法开始认真对待普通人的“一件事”时,法治社会的根基才会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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