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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21年第2期要目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公众号  ·  · 2021-05-30 09:36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王伟、蒋永红(95)
13.健康数据保护:健康二维码应用的法律风险及其治理
赵丰(105)
14.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模式探索与比较研究
徐博(117)
15.中国职务发明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探究
韩威威(128)
16.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困境与对策
马乐(141)
1.论我国数据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马忠法、胡玲 (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第九条明确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参与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对此,在界定数据安全概念之含义并对其进行分类后,应意识到重要数据和敏感数据之安全应比一般数据安全更需要受到重视。针对数据泄露事件频发使得数据安全受到普遍关注之现象,分析现行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内容及其不足十分关键。在前述分析论证基础上,结合数据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等方面,可以在数据安全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方面做出如下努力:宏观层面,政府应完善政府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数据安全标准,指导企业构建数据安全体系;微观层面,企业应明确责任并制定系统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而个人应树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主动防范意识,提升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维权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数据保护防范措施。

关键词:数据安全;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对策

2.“大数据杀熟”的政策应对:行为定性、监管困境与治理出路

作者: 梁正、曾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学理上讨论“大数据杀熟”问题应该首先厘清“大数据杀熟”中的正当价格歧视与价格违法行为。正当价格歧视在经济学上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是自由定价,应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企业可以在合理的价格政策下设定价格。平台具有显著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平台自由定价时应该公开透明,杜绝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保证消费者在自由意志下选择商品或服务。算法逐渐成为平台定价的重要工具,由于算法具有不可解释性、歧视性等潜在风险,平台利用算法时应该遵守合理的价格政策,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范。在平台治理中,商家、用户以及监管者都是重要参与方,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应实现监管机构、平台、用户三方共治,并在三方互动中寻求消费者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平 衡点。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算法;价格;消费者;平台企业

3.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动因、路径和制度完善

作者: 张莉莉、朱子升 (河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算法内置性编码凝视、支撑算法运行的训练数据之偏差以及算法黑箱带来的程序透明度缺失是导致算法歧视的技术性原因,进而引致权利失衡,使权利成为缺损状态。为保障权利行使,本文认为应当确立算法公平理念,并明晰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技术环节,建立以权利失衡的矫正为中心的法律规制模式作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并从明确筛选训练数据的标准化制度、建立算法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的审查机制、完善算法问责机制三方面予以探究。

关键词:算法歧视;权利失衡;路径选择;制度完善

4.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拒绝交易认定
——以必要设施取代市场支配地位作为规制的前端要件

作者: 李世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垄断者拒绝其他领域的经营者访问数据的行为实质是数据垄断者通过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表现,是滥用在相关数据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来的典型形式。数据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私产,而是兼具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元属性。放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的任意控制最终会导致限制、损害竞争的后果,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拒绝交易行为并加以规制。由于对网络平台经营者在相关数据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系统的工作,由此,在判定数据访问限制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时,可以跳出传统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的分析思路,单独以必要设施原则认定拒绝交易行为,即“满足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

关键词:数据访问限制;拒绝交易;必要设施;相关数据市场;市场支配地位

5.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路径新探
——以双边市场下相关市场界定为分析视角

作者: 丁庭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经长期发展,互联网平台演化出诸多反竞争效应,如锁定效应、传导效应及混同效应,其严重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界定相关市场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界定可探寻四步走的规制路径,首先,明晰软件的“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其次,判断互联网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以更好地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次,探求典型案例界定方法以最大程度简化界定程序;最后,方法用尽时,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征;反竞争效应;相关市场界定;规制路径

6.基于激励理论的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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