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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点 | 从一则案例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责任承担

道可特法视界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2-27 18:1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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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常会出现各种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如何承担责任?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 通过案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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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2011年3月29日,被告A公司(承租人)与原告B(出租人)就某厂房(涉案厂房)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年租金23万元,免租装修期为1个月。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期履行装修并进行生产经营。后涉案厂房列入动迁范围,A公司因拆迁无法继续经营,认为搬迁期间不应承担租金。B诉请法院请求A支付租金,B提出反诉要求A承担装修补偿等费用。

法院查明:涉案厂房土地权属性质系集体建设用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争议的租赁房屋未办理过合法的规划审批手续,系无证建筑。因此,双方就该违法租赁标的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原告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参照每年23万元的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被告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对于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其装修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对A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双方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酌情确定由B对A公司装修费损失承担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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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城乡规划法》第40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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