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云南省、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3〕78号)要求,经地方申报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及公示等程序,确定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等20个地区(单位)为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地区(单位),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以3 年为一评估周期,本期试点时限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二、请各试点地区(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和优势,进一步优化完善三年期的试点工作方案,自批复之日起 3 个月内印发,并报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抄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三、试点工作启动后,请各试点地区(单位)于每年 12 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经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报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四、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会同相关单位,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和指导。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具有探索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各试点地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省级生态环境厅(局)要强化跟踪督促,对试点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对于试点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及时加以宣传推广,引领带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2023年10月14日
附件
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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