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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要目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公众号  ·  · 2021-04-22 18: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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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颖慧
【问题探讨】
14.执行异议和破产程序中涉股权代持纠纷裁判规则初探
——结合《民法典》新规定
胡鹰、陈颖
15.如何从刑法的维度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
唐亚南
16.法典化时代司法利益衡量的方法研究
张琳、王国庆
【特稿】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周强 (最高人民法院)

【专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系列解读

作者:林广海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系列解读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提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义,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

系列解读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提要:《规定》坚持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既注重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也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充分发挥裁判规则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诚信,推动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谋划一体推进,促进专利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助推专利质量稳步提升,提升实质性解决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的整体效能。《规定》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界定、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充分公开、创造性、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标准以及证据、诉讼程序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关键词:专利授权确权;权利要求;外观设计;证据;诉讼程序

系列解读之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提要:《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推动建立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保护

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作者:徐卓斌、张钟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惩罚、威慑与预防功能的同时,仍具有补偿功能,对于打击故意侵权行为、有效保护基于商业秘密产生的竞争优势,进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创新活动,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应在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是否严重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恶意”即“主观故意”,客观要件“情节严重”是对行为与整体案件事实的综合考量。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坚持适度原则、比例原则,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与情节严重程度应具有对应关系。宜采用“明确直接”的证据标准,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明确的直接证据证明各个要件事实。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

4.知识产权国际竞争背景下禁诉令制度探索与构建

作者:张先砉、殷越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内容提要:禁诉令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的应对国际平行诉讼的一项制度,也是欧美法院在全球司法管辖权博弈中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策略。伴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的激烈竞争,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频频遭遇禁诉令冲击,严重影响我国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我国没有禁诉令制度或类似制度,不能有效应对禁诉令对我国司法管辖权造成的冲击。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弥补涉外管辖立法缺陷,完善知识产权国际争议解决机制,我国有必要设立禁诉令制度,并通过国际礼让原则弥合禁诉令与司法主权的冲突。为此应从禁诉令程序适用、启动条件及违反禁诉令的处罚等方面探索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禁诉令

5.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介入

作者:王英州 (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使平台经营者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应当考察平台经营者能否正确解决争议,说明司法是否有必要介入。平台经营者难以合理保护权利人,因为实践中的免责化倾向增加了处理的随意性;承担责任的条件使平台经营者追求自身免责,而非正确处理争议;平台经营者的审查能力具有局限性。由于救济不具有及时性,以及实践中普遍采用酌定赔偿数额,通过司法裁判不能完整保护权利人,司法有必要在实体审理前介入。适用行为保全规则能够弥补平台经营者审查和司法裁判的弊端。权利人的损失无法计算以及其市场份额减少和交易机会丧失,可能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符合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行为保全介入不会导致滥用申请。

关键词: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保全;实证研究

【法学论坛】

6.保理合同探微

作者: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保理合同涉及几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标的具有复合性。基础交易关系为保理合同提供标的物,没有基础交易关系就没有保理合同。因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双方压根不想发生此种交易,故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或叫做无效;如果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请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则债务人有权以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予以抗辩;但保理合同却不必然地因此成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除非保理人明知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效力不因基础交易合同的不成立/无效而受影响,保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债务人无权以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予以抗辩,只得满足保理人的债权实现,不然,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法律后果的发生限于保理人明知,虽非完全无理,但终究不足更多。在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的场合,依次以登记、通知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无登记和通知时各个受让人依比例取得应收账款债权。这完全颠覆了传统的债权让与规则。应收账款登记具有公信力,但其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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