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筑经济》
作者:潘鹏程,陈红帅
导读:
按照财金〔2015〕21号文的分类,针对可用性付费、运营绩效付费以及超负荷使用付费存在的问题,对现有公式提出改进。对可用性付费的改进包括选择合适的基数计算方法、将递增付费改成等额付费;对运营绩效付费的改进为提出年度运营成本的可调公式;对超负荷使用付费的改进为提出其计算方法。
一、基于案例分析的问题再现
在此,以实例说明财金〔2015〕21号所给公式存在的问题。某项目建设期3年,运营期10年,静态投资12000万元,建设期内平均投入,资本金比例30%,融资比例70%,融资利率4.9%,年投资回报率7%,年度折现率6%(结合行业一般折现率以及地方政府中长期债券3.5%的收益率),合理利润率为7%(考虑到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4.9%的最新利率以及社会资本对投资要求)。年度运营维护成本300万元,并且每年以3%的增长率进行调整。
1、基于利息资本化法的可用性付费计算基数
计算各年可用性付费需要先计算出建设期末利息资本化的投资总额,建设期内每年融资额为12000/3×70%=2800万元,因为融资在一年内均衡发生,所以可以简化为年中一次发生。
建设期第1年利息:I1=2800×4.9%/2=68.60万元;
建设期第2年利息:I2=2800×4.9%/2+(2800+68.60)×4.9%=209.16万元;
建设期第3年利息:I3=2800X4.9%/2+(2800+68.6+2800+209.16)×4.9%=356.61万元。
建设期末静态投资加利息之和:12000+68.60+209.16+356.61=12634.3万元。
2、按财金〔2015〕21号文件提供的公式计算可用性付费
第1年可用性付费数额:12634.37×(1+7%)×(1+6%)/10=1432.99万元;
第2年可用性付费数额:12634.37×(1+7%)×(1+6%)²/10=1518.9万元;
依次计算可得第3〜10年的可用性付费数额为:1610.11万元、1706.71万元、1809.12万元、1917.66万、2032.72万元、2154.69万元、2283.97元、2421.01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这种付款方式的前期付款少、后期付款多,不利于政府风险的控制。
二、可用性付费计算方法的改进建议
1、
合理确定可用性付费的计算基数
一般情况下,可用性付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程建设投资、工程前期费用、建设期利息。建设期投资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建设期利息加到项目总投资上,即利息资本化;另外一种是建设期投资计算利润并将利润力口到建设总投资上。本文认为后者比较合理,这是因为建设期利息资本化只考虑了融资部分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资本金的时间价值,且利息资本化以融资利率计算,等同于认为社会资本建设期没有收益,与实际不符。
2、将递增付费改成等额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