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20年企业IPO被否案例分析

立德融金集团  · 科技投资  · 3 年前

立德金投:股权投资基金 并购基金 国企混改基金;立德咨询:招股书外包、行研、募投可研、内控、投资尽调;立德云数据:行业数据深度挖掘。手机、微信:13439085869。


2020年共有620家(含暂缓审议后再次上会企业)企业IPO上会,其中605家企业过会,9家企业被否,6家企业暂缓表决。

 

一、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一)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童装的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运营推广,直营及加盟销售等核心业务。产品涉及0-16岁(主要为2-14岁)的男女儿童服装及内衣袜子等相关附属产品,公司业务涵盖童装设计,采购到销售的各个主要环节。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发行人存在刷单与自买货行为、固定资产相关内控不健全、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或费用、未能充分抵消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存货及其减值计提等问题。


2、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2015-2017年以及2018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8,521.37万元、40,239.15万元、54,844.88万元和32,948.63。


3、发行人存货余额较大。2015-2017年以及2018年1-6月,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91亿元、2.16亿元、2.47亿元和2.16亿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2.30%、52.79%、47.48%和44.50%,占比较高。

 

4、品牌授权风险。公司持有暇步士童装和哈吉斯童装两个授权品牌,授权品牌经营作为公司业务增长的亮点之一,最近几年收入增长迅速。其中暇步士童装品牌授权期限为自2013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哈吉斯童装品牌授权期限为自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上述授权期限内,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拥有独家授权。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刷单与自买货行为、固定资产相关内控不健全、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或费用、未能充分抵消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存货及其减值计提等问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述问题的基本情况,釆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相关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是否到位;(2)实际控制人曹胜奎与自然人初锋、马长海之间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固定资产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3)申报后至2019年6月仍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或代垫费用情形的原因,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4)涉及事项的相关历史会计处理、资产负债确认,及整改会计差错期后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事项所产生错报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的影响;(5)发行人报告期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2)对加盟商销售产品实现终端销售及期末库存情况,是否存在加盟商铺货为发行人调节收入等情形;(3)电商直营快速增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电商渠道销售和回款的流程,IT审计的结论,是否存在线上浏览和下单客户的异常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童装,包括自有品牌、授权经营品牌和国际代理零售品牌。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授权经营品牌的营业收入占比逐年增长、自有品牌收入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与国际零售代理业务相关的二十一个国际品牌商未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哈吉斯童装品牌授权许可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与相关品牌方合作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库存商品余额较大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1年期以上存货占比约为30%,说明其主要构成内容,是否存在产品滞销情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2)对各类产品及不同库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远小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山东兆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网络信息安全与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销售及服务,主要产品包括网络行为分析产品、电子数据取证产品、网络安全审计产品、基于大数据和应用交换系统的新一代信息系统,下游主要是公安、政务等信息化程度较高且对信息安全较为敏感的行业客户。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公安系统。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对直接来自公安系统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26%、87.64%、81.12%,占比较高。公司产品具备的功能特点使得销售对象主要为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虽然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公安系统,但公司与拟合作的各省市和地区公安部门的前期业务接洽均系独立进行。


2、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较高。2016年-2018年公司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917.29万元、5,267.09万元、8,877.8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06%、25.26%、33.94%,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42%、17.64%、25.72%,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67.40%,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公安系统。2019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均出现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各期业务收入波动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变动趋势一致;(2)获取订单的方式,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招投标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3)发行人在手订单是否存在下滑风险,收入是否具有可实现性和持续性,各级公安机关职能调整是否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新冠疫情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结合2020年上半年业绩实现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影响业绩下滑的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试用商品余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试用商品模式是否符合业务特点,是否和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部分试用商品试用期大于2年的原因及合理性;(2)2018年底至目前试用商品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019年末库龄1年以上的试用商品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019年末的试用商品截至目前的转销售情况;(3)试用商品是否属于发行人为推广产品而前期免费使用的情形,对试用商品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4)试用商品未来实现销售的可行性,是否该等退回商品已实质形成损失;(5)预计可转销售相应的具体依据,截至目前仍未签订合同的合理性;(6)部分重要客户报告期存在交易履行的同时或交易履行完毕后短期内发行人交付试用商品是否符合商业逻辑,该等试用商品是否构成已履行合同成本或交易后维修成本;(7)发行人对试用商品的减值准备政策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试用商品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率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净利润率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研发人员及销售人员结构和规模是否与发行人营收规模具有配比性,与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报告期人均职工薪酬是否处于合理水平;(3)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4)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第三方或体外承担成本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且最近一年及一期末余额大幅增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账龄一年以上以及信用期外应收账款占比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达到收入增长的情形;(2)结合公安系统职能调整改革政策的情况、主要客户信用状况、逾期及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专业从事电力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是开关电源包括车载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等多类应用领域的产品,客户包括上汽集团、奇瑞汽车、吉利汽车、长安汽车、北汽新能源、华为、新华三、日立等知名企业。

 

(二)存在问题分析

1、疑存在关联交易。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2018年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间接持有扬州尚颀、同晟金源股权及财产份额。


2、发行人经历了外资构架、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转增股本等。涉及股份代持、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等。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本等情况;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2018年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间接持有扬州尚颀、同晟金源股权及财产份额。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获得上汽集团及下属公司订单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是否存在关联;(2)上汽集团是否能够控制扬州尚颀及同晟金源;(3)扬州尚颀及同晟金源入股发行人后,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合作条件是否存在明显变化;(4)上汽集团与发行人的合作条件是否与其他第三方可比供应商存在明显不同;双方是否就业务开发、渠道沟通、订单获得等事项存在潜在的安排或承诺;同步开发模式下是否依赖上汽集团的技术或技术资料;(5)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存在对其他供应商投资的情况;这些投资是否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或者冯戟、陈立北相关。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7年6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时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采用的每股价格同2018年3月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每股受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两次股份变动时的定价过程及期间的关键影响事件,说明转让价格与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之间产生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关于售后服务费计提。2017年至2019年售后服务费实际支出超过预计负债计提金额。2017年发行人净利润为300.84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无法对计提比例进行合理预估的原因;在实际发生费用占车载电源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于计提比例的情况下,发行人未重新估计并调整计提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2018年、2019年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构成,说明2018年、2019年的维修费用是否来源于2018年之前的产品销售合同,该因素无法纳入2017年售后服务预计范围的理由及合理性,各期维修费用的列支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3)说明2019年将过去三年实际发生售后服务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基础调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考虑当期销售合同在未来期间出现维修需求的概率,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09年9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万仁春委托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2013年7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转让给蔡友良。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蔡友良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仍处于司法程序中。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股份是否真实;(2)结合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金额、支付方式等因素,说明解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蔡友良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募投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与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公示存在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募投项目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况与环评单位公示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该募投项目在开工时间、进度安排、建设进展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为煤炭等高危行业提供以自主软件为主的安全生产监测及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面向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保险及安全服务机构。

 

(二)存在问题分析

通过项目服务商协助销售的商业合理性以及与最终达成销售交易价格的关系,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利益输送或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披露,发行人业务主要采用项目服务商模式,项目服务商起到协调客户和发行人关系、顺利推进项目并回款等职能。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项目服务商支付的项目服务费金额分别为1,411.94万元、2,769.52万元、5,743.10万元。发行人项目服务费一般以项目毛利率、所属区域的市场竞争情况、市场成熟度和项目实施复杂度为依据确定费用,项目服务费与销售合同金额之间不具有稳定的量化关系。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1)分析采用项目服务商方式开展业务的商业合理性,选取典型案例说明与项目服务商建立合作关系、确定双方分工及收费的具体流程;(2)说明是否已建立与项目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外包服务商的资质要求、选择流程、与回款相关义务的落实、避免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体外资金循环、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等情况;(3)结合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逾期款项占比较高的情况,说明项目服务商与回款相关的履约义务是否未能切实履行、相关合同条款是否流于形式。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已呈现诸多信用风险、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逾期款项占比较高的情况下,发行人对资信状况恶化客户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应收账款逾期风险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行人由于已存在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不充分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3)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发行人员工及前述主体的关联方是否与相关客户、第三方达成任何未披露的约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大的安全生产风险智能检测业务是否将大幅回落,分析该等变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结合2020年上半年业务的实际情况及对2020年全年业务收入的展望,说明发行人未来业务变化的前景,分析在市场空间可能收窄的情况下,以募集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智能感知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必要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自身地理信息系统的核心GIS平台作为核心技术的产品特点,是否存在较高进入壁垒、是否存在相关专利保护或需要面对竞争对手通过专利保护形成的进入壁垒;(2)是否在地理信息外部供应商的基础操作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做行业应用开发;(3)开发过程中是否与大部分商业化的地理信息系统一样,需要大量人力现场标记和采集信息。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五、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是集珠宝首饰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连锁销售、品牌运营为一体的时尚珠宝集团。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加盟店3,050家、自营店20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根据中宝协出具的证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周六福境内门店数量较同行业上市公司排名前四。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加盟模式过度依赖风险。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加盟店3,050家、自营店20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加盟模式。报告期各期加盟模式收入分别为47,350.17万元、80,717.64万元、132,256.30万元及75,314.0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69%、86.45%、82.18%及80.50%,虽然占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总体仍然较高。


2、存货余额较大且增长加快。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7,303.42万元、42,985.11万元、69,946.57万元和105,152.46万元,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9.14%、75.58%、74.22%和80.64%。


3、对于发行人加盟商而言,除了直接从发行人采购产品外,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外购产品在发行人入网后使用发行人品牌进行销售,发行人向加盟商收取品牌使用费,即发行人建立的入网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品牌使用费分别为7,312.53万元、16,726.44万元、21,491.69万元和11,305.76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01%、17.91%、13.35%和12.08%。


4、发行人与张建斌、陈洪金、张文伯、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发行人等存在多起未决诉讼,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品牌声誉产生影响。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加,增幅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加盟模式下实现的收入占比超过8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以加盟销售为主的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加盟商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和潜在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资金支持的情形;(2)报告期各期新增加盟店家数是否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近,各期新增加盟店月平均销售额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新增加盟商店均销售额远高于平均店均销售额的原因及合理性;(3)部分销售额高的加盟商销售波动较大或合作期限较短的原因及合理性;(4)报告期自营店店均销售额呈下滑趋势但加盟店店均销售额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5)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6)报告期内发行人调整品牌使用费和特许经营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加盟商更多的选择从发行人处直接采购的商业合理性;(7)部分加盟店不使用发行人POS系统进行开单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关于加盟商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8)加盟商的终端销售情况及加盟商各报告期平均期末存货变动情况,加盟商是否存在大量库存积压,是否提前压货销售,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资金来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主要股东的情形;(9)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针对加盟商模式下的收入增长的合理性与真实性、加盟商终端销售实现情况及期末存货结存情况的核查依据、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主要商标的取得及使用情况;(2)关于商标、品牌保护及管理的相关制度;(3)发行人多起商标权纠纷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采取入网模式指定供应商或备案供应商为加盟商提供产品。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及存货余额较大且增长较快。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采取入网模式指定供应商或备案供应商为加盟商提供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入网模式下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及其有效性;(2)存货余额较大且增长加快的原因及合理性;(3)2018年10月出台的助力北方区域渠道信用政策实施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为增加销售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结合具体回款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六、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立足于智慧城市行业,以自主研发的一系列软件产品及物联网应用平台为支撑,围绕城市运行、社会治理和安全管理的核心领域,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向客户提供项目咨询、方案设计、设备采购、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运营维护的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是一家专业的智慧城市IT服务商。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发行人实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认定不合理的情形。表现为以下两点:

(1)黑角投资在股权受让和增资过程中存在价格不公允的情况。j2016年3月,黑角投资受让黄玉龙所持有的6%股权的交易价格以截至2016年2月29日的净资产人民币3,484.36万元为基础确定的,每股3.17元,不具备公允性。同年,文商旅集团、上海敦石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和丰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9.56元、9.60元和9.60元的每股价格取得发行人40%、8%和6%的股权。因此,将黑角投资转让股份公允价值6,328,616.14元(9.60元/股)与实际转让价格2,090,618.68元(3.17元/股)的差额4,237,997.46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4,237,997.46元。k2018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股东苏州黑角投资行(有限合伙)向公司增资的议案》。上述议案同意苏州黑角投资行(有限合伙)以3.40元/股价格合计认购发行人800.00万股,认购金额总计2,720.00万元。本次增资的市盈率为4.88倍,相较同期同行业并购平均市盈率11.45倍偏低。因此,根据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将认购价3.4元/股与同行业并购平均市盈率11.45倍对应价格8.12元/股的差异确认为股份支付。

(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却仅被认定为财务投资者。文商旅集团持有发行人34.48%的股权,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是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并有两名来自文商旅集团的人员担任董事,其中一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潘成华,文商旅集团仅作为财务投资者入股,并确认潘成华为网进有限的实际控制人,文商旅集团不会影响潘成华的控制地位。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黄玉龙、张亚娟和潘成华之间的股权转让及其资金往来和纳税情况等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是否充分,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文商旅集团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并有两名来自文商旅集团的人员担任董事,其中一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文商旅集团为昆山市国有独资企业,报告期发行人90%以上销售收入来源于昆山市智慧城市建设。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文商旅集团被认定为对发行人既无控制权,也无重大影响,仅作为财务投资人的理由是否充分。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长期应收款未计提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七、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自2002年成立以来,持续专注、聚焦于新型、安全、高效的矿物微量元素研发、生产、推广与销售,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矿物微量元素平衡营养方案,促进矿物微量元素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通过十多年来不断自主创新,发行人已拥有氨基酸络(螯)合物、羟基氯化物、复合微量元素、微平衡生态有机肥四大类产品,其中氨基酸络(螯)合物、羟基氯化物、复合微量元素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存在问题分析

1、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数量等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将53项发明专利(其中两项于2020年8月到期)修改为51项,将发行人《研发管理制度》中董事长薪酬的70%和总经理薪酬的40%计入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予以修订并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薪酬统一在管理费用列报。

 

2、疑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利用经销商囤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1)发行人境外收入增幅较快。发行人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105.57万元、5,262.07万元、9,421.42万元和6,145.9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30%、17.11%、31.24%和39.08%。

(2)发行人经销商应收账款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外经销收入在报告期内分别为2,848.02万元、4,497.21万元和8,724.3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9.44%、14.62%和28.93%。发行人对经销商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442.16 万元、1,544.44 万元、2,771.64 万元和2,690.01万元,经销商应收账款占整体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9.78%、31.81%、48.85%和59.77%,高于经销商收入占比。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新产品研发及饲喂效果验证的流程;(2)说明如何区分新产品研发支出的量产产品的成本;(3)分析发行人所持发明专利与核心技术、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性;(4)说明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在内的管理团队成员参与研发项目的情况;(5)结合发行人在审核期间将部分工资支出由研发投入改列为管理费用的情况,说明对研发投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经销商是否根据其终端客户的需求向发行人采购、国外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经销商期末库存水平是否合理;(2)上述情形是否受到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而发生重大变化;(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利用经销商囤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行人披露的各期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境外经销商期末存货、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而未能进行现场访谈、该等情形是否对销售真实性的核查造成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在审核期间,修改关于自身行业属性、专利数量等表述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已按照注册制的要求,对自身科创板定位进行合理的评价,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准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八、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专注于重型专用汽车领域,从事重型专用汽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疑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黄玉鸿,其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80.76%。黄玉鸿多位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在发行人处担任重要职位。发审委要求说明并补充披露,结合发行人经营决策情况,仅将黄玉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实际控制人亲属对外投资企业情况,上述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2、已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问题。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关联方较多,且关联关系复杂也引起了发审委的重点关注,发审委要求,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披露向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必要性,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利率是否公允,是否属于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2020年1月18日,发行人与十堰市秦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收购协议书》,约定十堰市秦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收购协议书》项下的存货和生产设备转让给发行人。说明上述收购关联方资产的交易背景、原因,采用资产收购而不是股权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收购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作为关联方交易进行充分披露。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驰田装备拟与国营江华机械厂联合组建合资公司,以该资产重组为由发行人取得了改装车生产资质,但江华机械厂未合资入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江华机械厂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条款取得驰田有限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以资产重组为由申请资质变更的审批是否以江华机械厂成为驰田有限股东为前提,审批时以组建合资公司为名但江华机械厂未成为驰田有限股东,该变化是否对资质变更审批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等相关单位未及时向审批机构报告是否符合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资质更名、迁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4)江华机械厂变更资质至驰田有限而未享有驰田有限股权或取得相关对价的事项是否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否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为大河工贸借款提供担保,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等10名担保人为前述债务提供了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之担保,发行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放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追偿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1月发行人为大河工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与提交给十堰农商行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向大河工贸提供担保存在前置条件是否属实;(2)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拥有分红权和股份转让权的情况下,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是否符合实际情况;(3)发行人放弃对其他保证人追偿权事项,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前述放弃追偿权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存在涉及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是否构成“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等变相资金占用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5)前期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充分披露发行人放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追偿权事项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遗漏;(6)发行人的合规经营、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能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发行人利益;(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黄玉鸿是否知悉其对发行人负有忠实义务,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本次发行申请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秦楚汽车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玉鸿侄子黄村翰实际控制的公司,秦楚汽车曾为发行人供应商,后发行人收购其经营性资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收购秦楚汽车的原因是否真实,收购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秦楚汽车是否具备研发铝镁合金油箱的能力,发行人是否给与技术支持;(2)秦楚汽车披露的2019年营业收入远高于发行人采购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少计采购成本的情况;(3)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股权虽不在名下但由实控人或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情形、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披露是否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九、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发行人业务高度依赖单一客户。2019-2019年以及2020年1-3月,发行人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收的比重分别为81.26%、81.06%、81.51%和86.24%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发行人业务高度依赖单一客户,该客户的市场占有率及行业地位没有明显优势,疫情期间该客户的经营状况对发行人经营业务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高度依赖单一客户可能导致其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客户集中度偏高,进展甚微,主要单一客户订单存在流失风险且短时间内可能难以改善,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立德金投:田先生,13439085869(北京)

                     刘先生,18058780856(杭州)

                     魏先生,15914191722(深圳)

                                                   

     立德咨询:田先生,13439085869(北京)

       

   立德云数据:田先生,13439085869(北京)


立世汇贤 德融天下


 

媒体合作:15110066396(微信同号)


推荐文章
一禅小和尚  ·  挽留一段感情,最好的办法  ·  3 月前  
润农畜牧报价  ·  2022年1月18日 ...  ·  2 年前  
同道大叔  ·  这个星座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  ·  4 年前  
十点读书  ·  知道闭嘴,就是一种教养  ·  6 年前  
© 2022 51好读
删除内容请联系邮箱 28798533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