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对象与申报条件
上海市幼儿园等级分为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市示 范园”)、上海市一级幼儿园(以下简称“市一级园”)、上海市 二级幼儿园(以下简称“市二级园”)等三类。上海市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分为新申报和复验两类。
凡经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且办园时间满1年的 各类幼儿园,均可申报上海市幼儿园等级评估,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申报。
公办幼儿园均需达到市二级园标准,民办幼儿园可自愿选择是否申报上海市幼儿园等级评估。
已经取得办园等级的幼儿园,要申请高一等级的评估,须满足相 应年限要求。
市二级园定级满 3 年后可申报市一级园
(起始时间以 区教育局发文日期为准);
市一级园经复验通过后可申报市示范园
(以区教育局出具的复验报告为准)。申报高一等级评估的幼儿园 须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且所有园部必须共同参加评估。
市示范园有效期一般为8年、市一级园有效期一般为5年
(起 始时间以市教委发文日期为准),到期均须接受复验。
(二)适用范围
市一级以下幼儿园原则上不得设立分部。幼儿园已取得市示范 园或市一级园等级后设立的分部,需一并申请复验,通过后方能按 照总园的等级管理。
市教委根据《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指南(试行稿)》制 定《上海市优质幼儿园评估指标》(试行)(见附件),用于市示 范园和市一级园等级评估。各区根据《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 指南(试行稿)》开展其他等级评估。各幼儿园根据市、区两级的 要求,开展自评工作。
上海市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按照“两级管理、统一标准、分工 协作”的原则进行。
(一)市教委成立“上海市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指导小组”, 成员由市教委、市教育评估院、市托幼协会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 成。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进行统筹、监督和指导, 并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及时调整幼儿园等级标准和评估指标等。 (二)市示范园评估(含新申报和复验)、市一级园评估(含 新申报和复验抽评)由市教委委托市级教育评估专业机构(以下简 称“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各进行1次。
市一级园复验及二级(含)以下幼儿园的评估(含新申报和复 验),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各区应统筹规划,并制 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按时向社会公布本区范围内市一级园复验、二 级及以下幼儿园等级评估结果,并每年报市教委备案。
市示范园和市一级园新申报评估主要采用自评申报、区级审核、 市级评估的模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评申报
幼儿园对照评估指标开展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在规定 时间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估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区级审核
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相应等级的评估指标,组织评估专家认真 审核幼儿园提交的自评报告,择优遴选出符合评估标准的幼儿园, 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委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材料。
(三)市级评估
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材料预审、问卷调查和现场评 估。专家组对照评估指标,经充分评议形成专家组综合评估意见, 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提交市教委审定。 市示范园复验和市一级园复验抽评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新申报的市示范园和市一级园,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市教委审定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由市教委正式发文命名为“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或“上海市一级幼儿园”并授牌。 未通过的幼儿园,整改后经所在区教育局同意可申报下一轮评估。 因一票否决因素未通过的幼儿园,3年内不得申报。
市示范园复验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三种。对于复 验不通过、暂缓通过且经限期整改(6个月)仍不符合要求的,市教委将取消其市示范园称号。对到期未申请复验的市示范园,视为自 动放弃市示范园资格并降级。
市一级园复验抽评结果分为A、B、C三种。抽评结果为“B”和 “C”的幼儿园,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整改,6 个月后由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复评。对于连续3次复验抽评结果为“A” 的区,可在 5 年内免复验抽评。对复验抽评结果较差、经整改仍无 法通过的幼儿园,将取消其市一级园等级资质并降级。对于复验抽 评结果较差数量较多的区,将加大复验抽检比例。
对于二级及以下等级评估不合格的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将 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颁发的通知》(沪教委 基〔2003〕6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托幼园 所办学等级评估办法的意见》(沪教委基〔2003〕87 号)和《上海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 知》(沪教委基〔2009〕83号)不再执行。
浦东新区共有301所幼儿园,其中
示范园
共
32所
。一级园共
174所,
二级园共
68所
,
三级园及未定级27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