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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伦理:知情同意

心理学空间网  · 公众号  ·  · 2019-11-0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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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心理学会》(APA)守则


3.10 知情同意


(a) 心理学工作者进行研究,或为他人提供评估、治疗、咨询服务,或进行面谈、使用电子通讯或其他方式沟通时,必须要用对方可以理解的语言向其解释,并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除非法律规定或是伦理守则中指出可以不用征求来访者的同意。


(b) 对于在法律上尚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人,心理学工作者应做到:(1) 提供适当的解释;(2) 得到本人的同意;(3) 考虑本人的意愿和最佳利益;(4) 如果法律上要求或允许其他人代为决定,要获得其法律授权人的同意,如果法律上对此不作规定,心理学工作者也要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个人的权利和福祉。


(c) 心理学工作者受法律要求或委托为他人提供服务之前,需要告知他人该服务的性质,包括服务是否是法律要求或是委托的,以及保密原则的局限性。


(d) 心理学工作者要将获得的书面或口头同意和认可记录在案。


10. 01 治疗的知情同意


(a) 如标准3.10知情同意中的要求所示,在征得治疗的知情同意时,心理学工作者应在治疗关系建立的最初阶段即通告来访者/患者关于治疗的本质和可预期的过程、费用、第三方介入和保密的限制,并提供足够的机会可以供来访者/患者提问并予以解答。


(b) 在确定具体的治疗技术和过程之前,如果希望征得治疗的知情同意,心理学工作者应告知来访者/患者治疗的发展性本质、可能包含的风险、可能存在的备选治疗方法,以及参与治疗的自愿性。


(c) 如果治疗师尚处于实习阶段,且督导将为整个治疗过程负法律责任时,作为知情同意过程的一部分,来访者/患者应被告知治疗师正处于培训阶段,并且有督导参与整个过程以及督导的姓名。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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