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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2021年第1期要目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公众号  ·  · 2021-05-09 09:3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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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终身监禁制度的合宪性反思与重构
郭运帷(143)
14.民事诉讼中依职权再审的现状与重塑
——以B省法院近三年依职权再审案件为样本
宋琛、刘杰(155)
15.罪刑允协:清律“徒流人又犯罪”的司法适用
——以《刑案汇览》为中心
马小娟(164)

【特稿】


1.联合信用惩戒成本收益分析及优化研究


作者:张卿、安国辉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当前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执行过程涉及的成本收益问题尚待充分探讨。制度在强化法律执行方面带来理想效果的同时,也导致较高的行政成本、错误成本等。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衡量制度的效果,不应仅关注其给社会带来的收益,还有必要考察其导致的社会总成本是否过大。在全面理解联合信用惩戒制度与传统行政处罚、司法执行差异的前提下,限缩制度的使用范围以减少对现有制度的侵入,重视道德机制在维护社会规范中的独特作用,发挥罚款制度低错误成本的优势,强化程序保障降低错误概率,从而使得改进优化的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更符合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联合信用惩戒;成本收益;声誉罚;资格罚


【民商经济法论坛】


2.论人格权保护规范准用于身份权


作者:胡巧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身份权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从等级支配到相互平等的转变,其权利属性凸显为内部关系的相对性与外部关系的绝对性,传统民法体系尚未对身份权所涉利益的保护予以明确规范,《民法典》第1001条作为准用型条款弥补了这一立法缺漏,在构建独特的人格权请求权规范体系的同时也为身份权请求权提供了参照适用的可能。但在具体参照适用的过程中需考虑适用的主体、范围、程度等问题。立法技术上虽采用“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适用模式,但身份权并非与人格权一致属于典型绝对权,其兼具相对性与绝对性的双重属性。因此,从规范分类的角度而言,一般性的防御型规范与救济型规范可予适用,但涉及到具体人格权的特殊救济型规范则需等置考量;从所涉关系而言,对于仅具相对性的身份权不宜适用人格权请求权予以保护,对于兼具相对性与绝对性的身份权需要区分对待。


关键词:身份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参照适用


3.数据何以共享?

——从企业数据之争看数据产权化保护


作者:荣予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竞争并不利于数据价值的挖掘,只有数据共享才能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然而,由于各方权责不清,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数据企业对于数据共享都存在着诸多担忧,比如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否有利于数据共享。本文以企业间的数据争夺战为起点,围绕数据产权三大争议,论述数据共享中存在的数据控制以及隐私权冲突等问题,表明数据共享以数据有序利用为前提,而数据产权化为数据共享提供保障,数据产权存在正当性。应当以促进数据共享为目标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兼顾数据安全与红利。


关键词:数据共享;数据竞争;数据产权;数据权属


4.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效力的实证研究


作者:邵永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制度刚性无法满足实践中弹性融资的需要,催生了股权让与担保等市场主体自发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统一裁判逻辑有利于缓解规则供给不足引发的商事活动的不确定性问题。“担保权构成论”侧重实质功能分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更具优势,被司法实践广泛认可,是股权让与担保制度设计的应然选择。在“担保权构成论”之下,“股权让与担保合意+登记公示”即可完成“非典型担保权”的创设,这种物权性的担保权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冲击可通过法定公示要件的满足而予以消减。在对外效力层面,应始终贯彻第三人和担保双方的利益平衡。经过登记公示程序的让与担保可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担保权人只具有股权的外观,不实际享有股权,因此不负出资义务,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权利外观的信赖与之从事股权交易,则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实质主义;担保权;对内效力;对外效力


5.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作者:李彦玢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明文规定的一般条款,但近几年来不正当竞争行为样式推陈出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中无处可寻,因此一般条款则成为此类案件中重要的法律依据,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以及经典案例的分析,有利于总结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同时总结我国司法实践适用一般条款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司法适用;案例研究


6.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解析

——意思自治与社群信用的冲突与平衡


作者:朱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遍应用,作为区块链业务运行的基础的智能合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区块链智能合约以其代码化、不可撤销、不可修改、自动履行的特性引发了对传统合同概念的颠覆。区块链智能合约是不是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则?本文从探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概念和本质属性开始,分析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合同法框架下的适用问题,并总结出区块链智能合约对于合同法传统规则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即智能合约是在强社群信任的社员之间运行的,相较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区块链智能合约更需要的是对于其社群信赖的维系。所以,在将合同法适用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时,应当以平衡保护意思自治和维护社群信用为原则,主动适应新的技术应用对合同法规则的变更,以其理论生命力和制度韧性来包容新的技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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