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酒店、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物业应当告知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按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违反规定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严格遵守《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中明确的禁燃禁放区域、场所和全年禁放的规定,切实履行起公民的社会责任,自觉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城区禁燃禁放范围:
南康中心城区东到南韶高速南康东出口、向阳大道、龙岭工业园东区、赣深高铁沿线,南到苏访贤大道沿线100米范围内,西至赣南大道、康唐路沿线100米范围内(含蓉江街道西华村、莲花村、洋坝村,镜坝工业园西区),北至镜坝703亩集聚区、唐江大岭工业园、章水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唐江镇禁燃禁放区域:西至庄稼大桥,东至上犹江大桥,沿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
赣县中心城区及赣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附近关联区域(即梅林镇、茅店镇、储潭镇及高新区全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赣县中心城区及赣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附近关联区域(即梅林镇丶茅店镇、储潭镇及高新区全区域)不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酒店、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物业应当告知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按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违反规定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于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于都县贡江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贡江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全县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