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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17岁男孩酒吧挥霍2.7万......

南通那点事儿  · 公众号  ·  · 2025-06-12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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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文明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为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家长、娱乐场所经营者等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案中,作为父亲的老王将未成年的儿子带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性酒吧进行消费,显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老杨在庭审中虽辩称不知道小王系未成年人,但鉴于双方多年的朋友关系,该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且营业性酒吧在难以判明入店消费的客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时应当依法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证件。


小王在案涉消费行为发生时年龄为17周岁,属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且未有证据显示当时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在涉案酒吧大额消费酒水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超出其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由于其监护人老王不认可小王的上述消费行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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