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责任分担
】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
的门店应当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
《每日食品安全
检查
记录》向分支机构报送
。
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应当
立即采取
防范管控
措施。
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分支机构应当每周
汇总分析门店日常
管控
中
发
现的
食品安全
共性问题,
排查门店食品安全风险,
研究解决措施,
形成
《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向总部报送
,并
督促门店及时整改到位
。
总部应当每月分析
分支机构排查中发现的
食品安全
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调度安排下个月重点工作,
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分支机构、门店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
八
条
【
禁止转嫁食品安全责任
】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
的
总部应当加强
对门店食品安全的
管理
,
与
门店
签订合同
并
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
将落实
食品安全责任
作为门店准入的必
要
条件,
明确
评价、惩戒、退出等具体要求
。
总部应当每年将一定比例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门店的管理,不得通过与分支机构、门店签订合同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
第
九
条
【
风险管控
】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按计划
定期巡
查
分支机构、中央厨房、
门店
等
落实
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情况
,
每年至少对所有
分支机构、中央厨房、
门店等进行一次全覆盖实地巡查,
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
,健全
风险
隐患
防控机制
。
第十
条
【
从业
人员管理
】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
的
总部
应当加强
对分支机构、门店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
一
条
【
食品安全
标准化管理】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
的总部
应当制定涵盖原料采购、
进货查验
、
食品贮存、加工
制作
、
配送
管理
、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
全
环节的操作规程,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
;督促
分支机构、中央厨房、
门店
等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操作规程开展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应当
实施
“
互联网
+
明厨亮灶
”
,
总部、分支机构应当
实时监控
食品加工
制作
、餐
(饮)
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
,及时
消除
食品安全
风险隐患
。
总部应当将
“互联网
+
明厨亮灶
”实时视频信息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监管层级对应要求接入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
14
天。
第
十二
条
【
总部
采购
配送
】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
的
总部
应当
加强食品采购配送管理,
与
食品
供货者
、贮存者、配送者
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总部应当建立食品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
自行或
者
委托第三方机构
对大宗
食
材
等
进行
抽检
,
及时惩戒或者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供货者。
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
可以由总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