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此,法官回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对于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若消费者以预付费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务时,也有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不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若违约解除可能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届时会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预付费用予以相应酌减。
法官解释,对于消费者和商家争议最大的这一问题,《解释》明确区分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等方面分别作出相应规定,目的是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
根据《解释》规定,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
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
法院
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具体到本案中,王女士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款,应当按照美容服务打折前的价格结算已提供的服务的价款,
但美容店主张的单次服务价格较高,且提供的消费奖赠凭证缺乏明确的交易明细且存在疑点,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其按照价目表原价结算的主张无法支持。
对于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情况,
《解释》也作出明确说明: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
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退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妥善保管与消费相关的各类凭据、聊天记录等,注意预付款余额变动情况,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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