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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都塞 | 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

哲学基础  ·  · 4 年前

路易·皮埃尔·阿尔都塞(Louis Pierre Althusser,1918.10.16-1990.10.23)另译阿图色,出生于阿尔及利亚。阿尔都塞从60年代初开始接受结构主义思潮影响,运用结构主义方法解释马克思的著作,对经验主义、历史主义和人道主义进行了批判,构成了有别于正统马克思主义的“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并在法国形成了一个学派。

 

劳动力的再生产

 

然而,读者不会没有注意到一件事“我们刚才讨论的是生产资料的再生产,而不是生产力的再生产。因此我们漏掉了把生产力和生产资料区别开来的那个劳动力的再生产。

 

通过观察在企业中发生的事情,特别是通过考察对分期偿还和投资进行预测的财务核算实践,我们能够获得关于再生产的物质过程存在的粗略观念。但对于我们现在要进入的这个领域来说,只观察在企业中发生的事情,即便不是完全盲目,至少也是近乎如此了。原因很简单:因为劳动力的再生产从根本上说是在企业之外进行的。

 

劳动力的再生产是如何得到保障的呢?

 

劳动力的再生产是通过付给劳动力用于自身再生产的物质资料——即通过工资来得到保障的。工资在每个企业的核算中都举足轻重,但那只是作为“工资资本”,根本不是作为劳动力物质再生产的条件。

 

然而,这实际上就是工资“起作用”的方式,因为它只代表劳动力消耗所产生的价值的一部分,也就是劳动力再生产所必不可少的那部分价值,也就是恢复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不可少的那部分价值(为了支付衣、食、住,简言之,为了让雇佣劳动者在第二天——以及上帝让他多活的每一天——再次出现在工厂门口所需要的费用)。我们还应该补充说:这部分价值也是抚养和教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无产者也在子女的繁衍中(以n=0,1,2,……的任意数模式)进行着自身劳动力的再生产。

 

请记住、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这个价值量(工资),不单单取决于对“生物学的”最低保障金的需要、而且还取决于历史的最低限度的需要(马克思特别提到,英国工人需要啤酒,而法国无产者需要葡萄酒),即一种随历史变动的最低限度的需要。

 

我还想指出,这个最低限度在两方面是历史性的,因为它不是由资本家阶级能够“承认”的工人阶级的历史需要所规定的,而是由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两方面的阶级斗争:反对延长工作日和反对降低工资)能够强加进来的历史需要所规定的。

 

然而,仅仅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并不足以进行劳动力本身的再生产。我说过,有效的劳动力必须是“合格的”,即适合在生产过程的复杂体系内从事工作。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特定历史阶段由生产力构成的统一体类型,都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劳动力必须拥有(各种各样的)的技能,并以这种方式获得再生产。而各种各样的技能是根据社会技术分工及其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来划分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多样化)技能的再生产是怎样获得的呢?在这里,与奴隶制或农奴制特点的社会形态不同的是,劳动力技能的再生产(作为大趋势)倾向于越来越少地(通过生产内部的学徒期)“当场”获得,而是越来越多地在生产之外,通过资本主义的教育制度以及其他场合和机构来完成。


孩子们在学校里学到了什么呢?他们在学业上会有各种各样的差距,但至少学会了读、写、算之类的许多技法,同时也学到了许多别的东西,包括“科学”或“文学教养”的要素(它们可能是初步的,也可能正好相反,是深入的)。这些教养直接有助于在生产中从事不同的工作(的学校培养体力劳动者,有的培养技术人员,有的培养工程师,还有的培养高层管理人员,等等)。就这样,他们学到了“本领”。

 

但在学习这些技法和知识的同时,孩子们在学校还要另外学习良好的行为“规范”,即每个当事人在分工中根据他们“被指定”要从事的工作所应遵守的姿态:道德规范、公民良知和职业良知;实际上就是关于尊重社会技术分工的规范,说到底,就是由阶级统治建立起来的秩序的规范。他们还要学会“讲体面的法语”,学会正确地“管理”工人,即实际上(作为未来的资本家及其雇员)学会恰当地“使唤他们”,也即(在理想情况下)学会用正当的方式“对他们讲话”,等等。

 

更科学的说法就是,劳动力的再生产不仅要求再生产出劳动力的技能,同时还要求再生产出劳动力对现存秩序的各种规范的服从,即一方面为工人们再生产出对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服从,另一方面为从事剥削和镇压的当事人再生产出正确运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能力,以便他们也能“用词句”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做准备。

 

换言之,学校(还有像教会这样的其他国家机构,像军队这样的其他机器)给人传授“本领”,无非是以保障人们对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臣服或者保障他们掌握这种“实践”的形式进行的。所有那些从事生产、剥削和镇压的当事人,更不用说那些“意识形态专家”(马克思语),为了要“凭良心”恪尽职守——被剥削者(无产者)、剥削者(资本家)、剥削者的助手(管理者)或者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权威(它的“官员”)等等各自的职守——都必定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浸染”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当中。

 

由此可见,作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不仅要再生产出劳动力的“技能”,而且要再生产出它对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臣服或这种意识形态本身的“实践”。甚至只说“不仅……而且……”都是不够的,因为很明显,只有在意识形态臣服的形式下并受到这种形式的制约,才能为劳动力技能的再生产做好准备。

 

但是,这就要承认一种新的现实——意识形态——的实际存在。

 

在这里我要做两点说明。

 

第一点旨在完成我对再生产的分析。

 

我刚刚迅速浏览了生产力再生产的两种形式,其一是生产资料的再生产,其二是劳动力的再生产。

 

但是,我还没有触及到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理论来说,这是一个决定性的问题。放过这个问题将是一个理论失误——说得再坏点,就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错误。

 

所以,我准备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为了获得讨论它的手段,我还不得不再兜一个大圈子。

 

第二点说明是,为了兜这个圈子,我必须重提我的老问题:什么是社会?

 

基础和上层建筑

 

在许多场合,我都强调过马克思主义“社会整体”观念的革命性,在这方面它跟黑格尔的“总体”是截然不同的。我说过(而这个论点只是对历史唯物主义著名命题的重复),马克思把任何社会的结构都设想成是由不同的“层面”或“诉求”所构成的,这些“层面”和“诉求”又被一种独特的决定作用连接在一起:基础或经济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和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包括两个“层面”或“诉求”:一个是政治-法律的(法律和国家),另一个是意识形态(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宗教的、伦理的、法律的、政治的,等等)。

 

这种表述除了有理论教学上的好处(揭示了马克思和黑格尔的不同)之外,还有这样一种决定性的理论优势:它使我们有可能把我所说的这些基本概念各自的有效性指数纳入这些概念的理论体系。这是什么意思呢?

 

很容易看出,这个表述把任何社会结构都说成是一座大厦,它有一个地基(基础),上面竖立着两“层”上层建筑,这是一个隐喻,更准确地说,是一个空间的隐喻,一个地形学的隐喻。像任何隐喻那样,它暗示着某件事情,让这件事情可以被人看到。什么事情呢?那便是:上层如果不是明确地坐落在它们的基础上,是不会独自“矗立”(在空中)的。

 

因此,大厦这个隐喻的目的首先是要表述经济基础“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这个空间隐喻的作用就是赋予基础一种有效性指数,这种指数可以通过那些著名的说法来了解:在那些上“层”(属于上层建筑)中所发生的事情归根到底是由在经济基础中所发生的事情决定的。

 

从这种“归根到底”的有效性指数出发,上层建筑的各“层”显然都被赋予了不同的有效性指数。是些什么样的指数呢?

 

人们可以说,上层建筑的各层不具有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它们都是由基础的有效性所决定的;假如它们也以各自的(至今还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的)方式具有某种决定作用,那也只有在被基础决定的范围内才是可能的。

 

它们的有效性指数(或决定作用)是由基础的归根结底的决定作用所决定的,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则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的:(1)上层建筑对基础有“相对独立性”;(2)上层建筑对基础有“反作用”。

 

因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地形学即关于大厦(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空间隐喻响着巨大的理论优势,它既揭示出决定作用(或有效性指数)是问题的关键,又揭示出正是基础归根到底决定了整个大厦;结果是,它使我们不得不提出关于上层建筑特有的那些“派生的”有效性类型的理论难题,也就是说,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马克思主义传统一并称之为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和上层建筑对基础的反作用的问题。

 

用大厦的空间隐喻来表述社会结构,最大的缺点显然在于:这种表述实际是隐喻性的,即它仍然是描述性的。

 

现在在我看来,有可能也有必要用另外的方式来表述这些事情。注意:我这样说的意思,不是要抛弃这个经典的隐喻,因为是这个隐喻本身要求我们去超越它。而我现在超越它并不是要把它当旧货扔掉。我只是试图在思考,它以这种描述的方式究竟要告诉我们什么。

 

我相信,我们可以而且必须从再生产出发去思考上层建筑的存在和性质的本质特征。一旦采取了再生产的观点,由大厦的空间隐喻所指出、却又不能用概念来解答的许多问题,都会豁然开朗了。

 

我的基本论点是:如果不采取再生产的观点,我们就不可能提出(并解答)这些问题。

 

我将从这一观点出发,对法律、国家和意识形态做出简要的分析。我将表明,从实践和生产的观点出发和从再生产的观点出发,分别会发生什么情况。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Appareils Idéologiques d'Etat

 

因此,必须给“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补充别的东西。

 

在这里,我们必须小心翼翼地踏进一个领域。其实在我们之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进入这个领域了,只是他们没有用理论的形式,把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中隐含的明确前提系统地提出来。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也确实主要限于政治实践的领域。

 

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实践中,他们所看待的国家是一个比“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对国家的定义更为复杂的现实——即使这个定义已经像我刚才提议的那样做了补充。他们在实践中认识到了这种复杂性,却没有用相应的理论来表达它。

 

我想试着为这个相应的理论做出一个非常图式化的概括。为此,我提出以下论点。

 

为了推进国家理论,不仅必须考虑到政权与到机器的区分,而且还必须考虑到另一种现实——它显然是和(镇压性)国家机器并立的,但一定不能与后者混为一谈。我用一个概念把这种现实叫做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什么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AIE)呢?

 

一定不能把它们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混为一谈。别忘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家机器(AE)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它们构成了我今后要称作镇压性国家机器的东西。“镇压性”意味着上述国家机器是“通过暴力发挥功能”的——至少最终会是这样(因为镇压也可以采取非肉体的形式,比如行政压制)。

 

我所说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这样一些现实,它们以一些各具特点的、专门化机构的形式呈现在临近的观察者面前。我给这些现实开出了一个经验性的清单,它显然还必需接受仔细的考察、检验、修改和重组。尽管有这种需要包含着的所有保留意见,我们暂时还是可以把下列机构看成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我列举的顺序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

 

——宗教的AIE(由不同教会构成的制度),

——教育的AIE(由不同公立和私立“学校”构成的制度),

——家庭AIE

——法律的AIE

——政治的AIE(政治制度,包括不同党派),

——工会AIE,

——传播AIE(出版、广播、电视等等),

——文化的AIE(文学、艺术、体育等等)。

 

我说过,AIE不能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混为一谈。那么,是什么构成了它们的区别呢?

 

第一点,很明显,(镇压性)国家机器只有一个,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却有许多。即使我们假定存在着一个由许多AIE构成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也不是直接可以看到的。

 

第二点,很明显,统一的(镇压性)国家机器完全属于公共领域;与之相反,绝大部分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们显然是分散的)是私人领域的组成部分。教会、党派、工会、家庭、某些学校、大多数报纸、各种文化投机事业等等,都是私人性的。

 

我们可以暂时不管第一点。但一定会有人对第二点提出疑问,问我凭什么把大部分不具有公共地位而完全只是私人性质的那些机构看成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呢?作为一个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早已用一句话堵住了这种反对意见。公私之分是资产阶级法律内部的区分,在资产阶级法律行使“权威”的(从属)领域是有效的。而国家领域避开了这种区别,因为国家“高于法律”: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既不是公共的,也不是私人的;相反,国家是公共与私人之间一切区分的前提。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出发,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它们在“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中得到实现,这并不重要,问题在于它们如何发挥功能。私人机构完全可以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发挥功能”。对任何一种AIE进行彻底的理性分析,都能证明这一点。

 

现在谈一下什么是根本的东西。区分开AIE与(镇压性)国家机器的基本差别是:镇压性国家机器“运用暴力”发挥功能,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我可以修改一下这个区分,把问题说清楚。我应该说,任何国家机器,无论是镇压性的,还是意识形态的,都既运用暴力也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分,使我们绝对不能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混为一谈。

 

这个事实就是,(镇压性)国家机器大量并首要地运用镇压(包括肉体的镇压)来发挥功能,而辅之以意识形态。(根本不存在纯粹的镇压性机器。)例如,军队和警察为了确保它们自身的凝聚力和再生产,也要凭借它们对外宣扬的“价值”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以同样的方式,只是必须反过来说,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其本身而大量并首要地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但是,即使在最后关头(也只有在最后关头),它们也会辅之以镇压——这种镇压是相当削弱和隐蔽的,甚至是象征性的。(根本不存在纯粹的意识形态机器。)例如,学校和教会就使用适当的处罚、开除、选拔等方法,既“规训”它们的牧人,也“规训”它们的羊群。家庭如此……文化的AIE(尤其是审查制度)等等也是如此。

 

(镇压性)国家机器或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按各自的情况(首要地或辅助性地)运用镇压或意识形态的双重方式“发挥功能”,这一决定因素可以说明(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相互作用所交织成的非常微妙、或明或暗的各种结合形式——这一点还有必要再说吗?日常生活给我们提供了无数这样的例证,但是,如果我们打算再进一步,而不是停留在这种单纯的观察上,就必须对它们进行详细的研究。

 

不过,这番评论使我们接近于了解到,是什么构成了在表面上极不相同的那些AIE的统一体如果说AIE大量并首要地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话,那么正是这种发挥功能的方式把它们的多样性统一了起来,因为它们赖以发挥功能的意识形态本身,不管如何多样,如何矛盾,事实上总是统一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底下的,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考虑到“统治阶级”通常在事实上会(公开地,或者更多地借助于阶级或阶级的某些部分之间的联盟)掌握国家政权,因而能够任意支配(镇压性)国家机器,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个统治阶级事实上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同样握有主动权,因为最终总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里(恰恰是在它内部的矛盾中)获得了实现。当然,在(镇压性)国家机器里运用法律和政令来行事和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里通过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这个中介来“行事”,这是非常不同的事情我们应该仔细研究这种不同——但是,它掩盖不住具有深刻同一性的现实。就我所知,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在掌握政权的同时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并在这套机器中行使其领导权的话,那么它的政权就不会持久。我只需要一个例子来证明这一点:列宁忧心忡忡地惦念着教育(及其他)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革命化,只是为了让已经夺取国家政权的苏维埃无产阶级能够保证未来的无产阶级专政和向社会主义过渡。

 

后面这点说明使我们可以了解到,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也许不只是阶级斗争(往往是表现出激烈形式的阶级斗争)的赌注,还是阶级斗争的场所掌握政权的阶级(或阶级联盟)在AIE中不能像在(镇压性)国家机器中那样轻易地制定法律,这不仅是因为以往那些统治阶级能够在那里长时间地保持牢固的立场,而且也因为被剥削阶级的抵抗能够利用那里的矛盾,能够通过斗争攻克那里的战场,从而在那里找到表现自己的手段和机会。

 

我来概括一下自己的论述。

 

如果我提出的论点是言之有据的,那么它就可以把我带回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使之在某一方面更加准确。我主张,必须把国家政权(及其被……占有)与国家机器两者区分开来。但我还补充了一点,即国家机器包括两类;一类是代表镇压性国家机器的机构;另一类是代表那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机构。

 

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一定会有人提出下列问题,甚至是采用对我的意见进行概括的方式: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究竟是在什么范围内起作用的?它们的重要性是以什么为基础的?换句话说,这些不运用镇压而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们的“功能”是跟什么相一致的呢?

 

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实在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的“表述”

 

为了讨论我关于意识形态的结构和功能的中心论点,我要先提出两个论点,一个是否定的,另一个是肯定的;前者涉及以意识形态的想象形式所“表述”的对象,后者涉及意识形态

的物质性。

 

论点1:意识形态表述了个人与其实在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

 

我们通常把宗教意识形态、伦理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等等都说成是各种“世界观”。当然,假定我们不把这些意识形态的任何一个当做真理来体验(比如“信仰”上帝、职责、正义……等等),那么我们就会承认自己是从一种批判的观点来讨论意识形态的,是像人种学家考察“原始社会”的神话那样来考察它的,就会承认这些“世界观”大都是想象的,也就是说,是不“符合现实的”。

 

然而,一旦承认这些世界观不符合现实,即承认它们构成了一种幻觉,我们也就承认了它们的确又在暗示着现实,并且承认了只需对它们进行“阐释”,就可以在它们对世界的想象性表述背后,去发现这个世界的现实(意识形态=幻觉[illusion]/暗示[allusion])。

 

存在着不同类型的阐释,其中最著名的是流行于18世纪的机械论类型(上帝是对现实国王的想象性表述)和由最初的教父们所开创、后来由费尔巴哈和从他那里延续下来的神学-哲学学派(如神学家巴特[Karl Barth])所复兴的“诠释学的”阐释(例如对费尔巴哈来说,上帝是现实的人的本质)。事情的本质在于,只要我们对意识形态的想象性置换(和颠倒)进行阐释,我们就会得出结论:在意识形态中,“人们以想象的形式对自己表述了他们的实在生存条件”。

 

遗憾的是,这种阐释留下了一个小小的难题没有解决:人们为了“对自己表述”他们的实在生存条件,为什么“需要”对这些实在生存条件进行想象性置换呢?

 

第一种答案(18世纪的答案)提供了一个简单的解释:僧侣或专制君主应当对此负责。他们“杜撰”了美丽的谎言,使人们相信自己是在服从上帝,而实际上却是要服从僧侣和专制君主;而这两者通常狼狈为奸,僧侣为专制君主的利益服务,反之,专制君主也根据相关“理论家”的政治立场行动。因此,对实在生存条件进行想象性置换是有原因的:这个原因就在于有一小撮寡廉鲜耻的人,把对“人民”的统治和剥削建立在他们想象出来的对于世界的虚伪表述之上,这样他们就能用统治人们想象力的方法来奴役人们的心灵。

 

第二种答案(费尔巴哈的答案,马克思在他的早期著作里曾一字不变地接受了这个答案)要更“深刻”,就是说,在它的虚假性上也要更“深刻”。它同样在寻找并找到了对人们的实在生存条件进行想象性置换和歪曲的原因,简言之,找到了在对人们的生存条件进行表述的想象中出现异化的原因。这个原因不再是僧侣或专制君主,也不再是他们主动的想象和受骗者被动的想象。这个原因就在于支配着人们自身生存条件的物质异化。在《论犹太人问题》和其他地方,马克思就是这样为费尔巴哈的观念辩护的:人们之所以对自己做出了关于他们生存条件的异化的(=想象的)表述,是因为这些生存条件本身发生着异化(《1844年手稿》说:是因为这些条件受到了异化社会的实质——“异化劳动”的统治)。

 

因此,所有这些阐释都紧紧抓住了它们作为前提所依赖的那个论点,即:我们在意识形态中发现的、通过对世界的想象性表述所反映出来的东西,是人们的生存条件,即他们的实在世界。

 

现在我就可以回到我已经提出的论点上来了:“人们”在意识形态中“对自己表述”的并不是他们的实在生存条件、他们的实在世界,相反,在那里首先对他们表述出来的是他们与这些生存条件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处在对实在世界的任何意识形态的(即想象的)表述的中心。正是这种关系包含了必定可以解释对实在世界的意识形态表述带有想象性歪曲的“原因”。或者,不谈什么因果关系,我们可以更确切地提出这个论点:正是这种关系的想象性质才构成了我们在全部意识形态中(如果我们不相信它是真理的话)可以看到的一切想象性歪曲的基础。

 

用马克思主义的话来说,一些个人占据着生产、剥削、镇压、意识形态化和科学实践的当事人的岗位,对他们的实在生存条件的表述、归根到底是从生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其他关系中产生的;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所有意识形态在其必然做出的想象性歪曲中所表述的并不是现存的生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其他关系),而首先是个人与生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那些关系的(想象)关系。因此,在意识形态中表述出来的东西就不是主宰着个人生存的实在关系的体系,而是这些个人同自己身处其中的实在关系所建立的想象的关系。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实在关系在意识形态中发生想象性歪曲的“原因”问题就消失了,而且势必要被一个不同的问题所取代:如果说社会关系主宰着个人的生存条件以及他们的集体生活和个人生活,那么,为什么对这个人做出的、关于他们与社会关系的(个人)关系的表述必然是一种想象的关系呢?这是什么性质的想象呢?以这种方式提问题,既推翻了根据“小集团(elique)”、个人集团(僧侣或专制君主,这些个人是伟大意识形态神话的创造者)做出的解释,也推翻了根据实在世界的异化特性做出的解释。在稍后的阐述中,我们就会看到其中的原因。现在,先让我告一段落。

 

论点2:意识形态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

 

我以前在谈到那些看似构成了意识形态的“观念”或“表述”等等其实并不具有一种观念的[理想的]或精神的存在、而是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的时候,就已经触及到这个论点了。我甚至提出,各种“观念”的观念的和精神的存在,完全产生于某种关于“观念”和意识形态本身的意识形态;我还可以补充说,它完全产生于某种自有科学以来似乎就“建了”的这个观念的“观念”的意识形态,完全产生于科学工作者以他们自发的意识形态对自己表述为(真实的或虚假的)“观念”的意识形态。当然,这个以肯定命题形式提出的论点还没有得到证明。我只想请读者——比方说——以唯物主义的名义友善地对待这个论点。证明这个论点是必需做长篇大论的。

 

如果我们想要进一步分析意识形态的性质,那么,关于“观念”或其他“表述”具有物质的而非精神的存在这个论点,当然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确切地说,对任何意识形态的一切可能的严肃的分析,都会以直接经验的方式让每一位观察者有所发现,但是,不管观察者具有怎样的批判性,却只有这个论点才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揭示这些发现的意义。

 

在讨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及其实践时,我曾说过,每一种意识形态机器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实现(这些——宗教的、伦理的、法律的、政治的、审美的等等——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的统一性,是由它们对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臣服来保障的)。现在我要回到这个论点上来:一种意识形态总是存在于某种机器当中,存在于这种机器的实践或各种实践当中。这种存在就是物质的存在。

 

当然,意识形态在某种机器及其实践当中的物质存在,与一块铺路石或一枝步枪的物质存在有着不同的形态。但是,尽管冒着被误认为一个新亚里士多德派的风险(注意:马克思非常尊敬亚里士多德),我还是要说,“物质[质料]是在多种意义上而言的”,确切地说,它存在于不同的形态当中,而所有这些形态归根到底都源于“物理上的”物质。

 

说过这点之后,我就可以继续深入下去,看看在“个人”身上发生的事清。这些“个人”生活在意识形态当中,也就是生活在对于世界的确定的(宗教的、伦理的,等等)表述当中;表述的想象性歪曲取决于他们与自身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换句话说,归根到底取决于他们与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想象关系(意识形态=与实在关系的想象关系)。我要说的是,这种想象关系本身就具有物质的存在。

 

于是我观察到这样的事情。

 

一个个人会信仰上帝、职责、正义等等。(对于每个人来说,即对所有那些生活在对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表述——这种表述把意识形态归结为各种观念,并把它们定义为精神的存在当中的人来说)这种信仰源于这个个人的观念,即源于这个作为有意识的主体的个人;他的意识里包含了他信仰的观念。以这种方式,即借助于这样建立起来的纯粹意识形态“概念的”配置(一个被赋予了意识、并在这种意识中自由地形成或自由地认识他所信仰的观念的主体),这个主体的(物质的)姿态也就自然地出现了。

 

这个个人具有这样那样的行为方式,采取了这样那样的实践的姿态,而且,更重要的是参与了特定意识形态机器的某些常规实践,他作为主体在完全意识到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观念就“依赖于”这个意识形态机器如果他信仰上帝,他就去教堂做弥撒、跪拜、祈祷、忏悔、行补赎(就这个说法的通常意义来讲,也曾经是物质性的),当然还有匍匐悔过等等。如果他信仰职责,他就会采取相应的姿态,并“按照上确的原则”把这些姿态纳入仪式化的实践。如果他信仰正义,他就会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准则,甚至会在这些准则遭到亵渎时提出抗议、联名请愿和参加示威游行等等。

 

通过这个图式,我们可以看到:对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表述本身不得不承认,每一个被赋予了“意识”的主体,会信仰由这种“意识”所激发出来的、自由接受的“观念”,同时,这个主体一定会“按照他的观念行动”,因而也一定会把自己作为一个自由主体的观念纳入他的物质实践的行为。如果他没有这样做,“那就是邪恶的”。

 

事实上,假如他没有按照他的信仰所产生的功能去做他应该做的事,那是因为他做了别的事,这意味着,按照同样的唯心主义图式所产生的功能,在他的头脑中除了他公开宣称的观念之外还有其他观念,意味着他是作为一个要么“自相矛盾”(“无人自甘为恶”),要么玩世不恭,要么行为反的人,在根据其他这些观念行事。

 

无论怎样,关于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尽管带有想象性的歪曲,但也还是承认:人类主体的“观念”存在于他的行为中,或者说应该存在于他的行为中;如若不然,这个意识形态也会给他提供与他的实际行为(无论多么反的行为)相符的另一些观念。这个意识形态谈到行为,而我将要谈到的是嵌入各种实践当中的行为。我还要指出,在某种意识形态机器的物质存在内部,这些实践被纳入到各种仪式当中并受到这些仪式的支配,哪怕它只是那个机器的一小部分,例如一个小教堂里的小弥撒、一次葬礼、一个体育俱乐部的小型比赛、一个上课日、一次政党集会等等。

 

此外,我们还要感谢帕斯卡尔,他自我辩护的“辩证法”有一个惊人的提法,使我们能够把意识形态概念图式的顺序颠倒过来。帕斯卡尔大约是这样说的:“跪下,开口祈祷,你就会信”。他就这样招人反感地把事情的顺序颠倒了过来,像基督一样,带来的不是和平而是争斗,还有不那么有基督徒味道的东西——诽谤(诅咒这个把诽谤带到世上的人吧!)。然而这种诽谤却使他有幸坚持和詹森派站在一起,反抗一种直接替现实命名的语言。

 

就让我把帕斯卡尔留在他与那个时代宗教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进行的意识形态斗争的争论当中吧。而如果可能的话(因为我们行进在一个还很少有人探索的领域),这将要求我使用一种更为直截了当的马克思主义的语汇。

 

因此我要说,仅就单个的主体(某个个人)而言,他所信仰的观念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因为他的观念就是他的物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嵌入物质的实践,这些实践受到物质的仪式的支配,而这些仪式本身又是由物质的意识形态机器来规定的——这个主体的观念就是从这些机器里产生出来的。当然,在我的命题里用了四次的“物质的”这个形容词会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对于做弥撒、跪拜、划十字,或是认罪、判决、祈祷、痛悔、赎罪、凝视、握手、外在的言说或“内在的”言说(意识)来说,逐次转移的物质性并不是同一个物质性。我要把不同物质性形态的差异这个理论难题搁下不谈了。

 

我还要说的是,在对事情这种颠倒过来的表述中,我们所面对的根本不是一个“颠倒”的问题,因为显然有某些概念已经完全从我们的表述中消失了,相反,另一些概念却保存了下来,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说法。

 

消失的说法有:观念;

 

保存的说法有:主体、意识、信仰、行为;

 

新出现的说法有:实践、仪式、意识形态机器。

 

因此,这不是一种顛倒或翻转(除非在一个政府被推“翻”或一个玻璃杯被碰“翻”的意义上讲),而是一种(非内阁改组式的)改组、一种相当奇特的改组,因为我们得到了以下的结论。

 

观念(就它们具有一种观念的或精神的存在而言)就这样消失了,但确切地说,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它们的存在被纳入了实践的行为,这些实践受到仪式的支配,而这些仪式归根到底又是由意识形态机器来规定的。由此看来,主体只有作为个体系所扮演的角色,他才在行动[表演]。这个体系就是意识形态,(按照它的实际决定作用的顺序来说)它存在于物质的意识形态机器当中,并规定了受物质的仪式所支配的物质的实践,而这些实践则存在于主体的物质的行为中,于是这个主体就在完全意识到的情况下按照他的信仰来行动了。

 

但是以上表述本身表明,我们保留了下列概念:主体、意识、信仰、行为。我要直接从这个序列里抽出一个决定性的、其余一切都以这个中心为转移的说法:主体的概念。

 

我还要直接写下两个相互关联的论点:

 

1. 没有不借助于意识形态并在意识形态中存在的实践;

2. 没有不借助于主体并为了这些主体而存在的意识形态。

 

现在我可以得出我的中心论点了。

 

意识形态把个人传唤为主体

 

提出这个论点,只是要把我的后一个命题的意思挑明:没有不借助于主体并为了这些主体而存在的意识形态。这意味着,没有不为了这具体的主体而存在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的这个目标又只有借助于主体——即借助于主体的范畴和它所发挥的功能——才能达到。

 

我这么说的意思是,尽管主体范畴是随着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兴起,尤其是随着法律意识形态的兴起,才以(主体)这个名义出现的,但它(也可以以其他的名义——如作为柏拉图所谓灵魂、作为上帝等等一一发挥功能)却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不管意识形态是否具有(不同领域或不同阶级的)规定性,也不管它出现在什么历史年代一一因为意识形态没有历史。

 

我说,主体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但我同时而且立即要补充说,主体之所以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只是因为所有意识形态的功能(这种功能定义了意识形态本身)就在于把具体的个人“构成”为主体。在这双重构成的交互作用中存在着所有意识形态的功能;意识形态无非就是它以这种功能的物质存在形式所发挥的功能。

 

为了理解后面的内容,我们必须先要明白,无论是写这几行文字的作者,还是读这几行文字的读者,他们本身都是主体,因此都是意识形态的主体(这是个同义反复的命题),这就是说,在我说过“人生来就是意识形态的动物”这个意义上,这几行文字的作者和读者都“自发地”或“自然地”生活在意识形态中。

 

就作者写了几行可以声称是科学的话语而言,他作为“主体”在“他的”科学话语中应该是完全缺席的(因为所有的科学话语按照定义都是没有主体的话语,“科学的主体”只存在于科学的意识形态中)。这是另一个问题,我暂且把它搁下不谈。

 

圣保罗说得好,我们是在“逻各斯”中,也就是说在意识形态中“生活、动作、存留”的。因此,主体范畴对于你我来说,是一件最初的“显而易见的事情”(显而易见的事情总是最初的):显然,你我都是主体(自由的、伦理的……等等的主体)。像所有显而易见的事情那样,包括像创造一个字眼来“命名事物”或“表明意义”(因此也包括像语言的“透明性”这件显而易见的事情)那样,你我作为主体这件显而易见的事情——以及它的无可置疑——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后果,基本的意识形态的后果。把显而易见的事情当做显而易见的事情强加于人(而又不动声色,因为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事情”),恰恰是意识形态的一种特性。我们不会认不出这些显而易见的事情,而且在它们面前我们还免不了要产生一种自然的反应,(大声地或“以良知的轻微之声”)喊出:“那很明显!对!那没错!”

 

在这种反应中起作用的是意识形态的承认功能,它是意识形态的两种功能之一(其反面是误认功能)。

 

举一个非常“具体的”例子吧;我们都有一些朋友,当他们来敲门时,我们隔着门问:“谁呀?”回答是(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我”。于是我们认出“是他”,或“她”。我们开了门,“没错,真的是她”。再举一个例子:我们在街上认出某个(以前的)老相识(即(重新)相识[(re)-connaisance],我们会说“你好!老朋友”,随后跟他握手(在日常生活中,这就是进行意识形态承认的一种物质的仪式性实践——至少在法国是这样;不同地方有不同地方的仪式,这就向他表明我们认出了他(而且已经知道他也认出了我们)。

 

运用这种初步的观察和这些具体的例证,我只想指出,你我从来都是主体,并且就以这种方式不断地实践着意识形态承认的各种仪式;这些仪式可以向我们保证,我们的确是具体的、个别的、独特的、(当然也是)不可替代的主体。我目前正在从事的写作和你目前正在进行的阅读,在这方面也都是意识形态承认的仪式,我思考中的“真理”或“谬误”或许就会随着这里所包含的“显而易见的事情”强加在你的头上。

 

但是,认识到我们都是主体,并且我们是通过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的实践仪式发挥功能的(握手、叫你的名字、知道你“有”自己的名字,哪怕我不知道这个名字是什么,这也意味着你被承认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主体,等等)——这种认识只能让我们“意识”到我们是在不断地(永恒地)进行意识形态承认的实践(对它的“意识”也就是对它的承认[reconnaissance]),但丝毫没有为我们提供关于这种承认机制的(科学)知识。如果你愿意的话,那么尽管我们是在意识形态中言说的,但我们现在必须达到的正是这样一种知识,我们必须从意识形态内部勾画出一套打算跟意识形态决裂的话语,使之有勇气成为关于意识形态的科学(即无主体)话语的开端。

 

因此,为了表述“主体”为什么是构成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而意识形态也只有在把具体的主体构成为主体的过程中才能存在,我要使用一种特殊的阐述方式:既“具体”到足以被认出,又抽象到可以而且足以被思考,从而产生知识。

 

我首先要提出的是:所有意识形态都通过主体这个范畴发挥的功能,把具体的个人呼唤或传唤为具体的主体。

 

这个命题要求我们暂时把具体的个人和具体的主体区分开来,尽管在这个层面上,具体的主体只有在它们由具体的个人来担当的意义上才存在。

 

我接着要指出,意识形态“起作用”或“发挥功能”的方式是:通过我称之为传唤或呼唤的那种非常明确的作用,在个人中间“招募”主体(它招募所有的个人)或把个人“改造”成主体(它改造所有的个人)。我们可以从平时最常见的警察(或其他人)的呼唤——“嗨!叫你呢!”——来想象那种作用。

 

假定我所想象的理论场景发生在大街上,那么被呼唤的个人就会转过身来。就这样,仅仅做了个一百八十度的转身,他就变成了一个主体。为什么呢?就因为他已经承认那个呼唤“正”是冲着他的,“被呼唤的正是他(而不是别人)。经验表明,用于呼唤的日常电信活动就很少落空过:无论是口头呼叫,还是信号声,所呼唤的人总会认出那个被呼唤的正是他自己。然而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单凭“犯罪感”是解释不了这个现象的,尽管有大量的人在“因为做了什么事而心虚”。

 

自然是为了让我的小理论剧方便实用、明了易懂,我才不得不用一种前后连贯的形式,也就是按照时间的连续性,把事情表演出来。有几个人在起走。从某个地方(通常是他们背后)传来一声呼唤:“嗨!叫你呢!”。有个人(十有八九就是被叫的那个人)转过身来,相信/怀疑/知道这是在叫他,也就是说,认出呼唤声所叫的“正是他”。但实际上,这些事情的发生是没有任何连续性的。意识形态的存在和把个人呼唤或传唤为主体完全是一回事。

 

我可以补充一句:这件好像发生在意识形态之外(确切地说,发生在街上)的事,实际上发生在意识形态内部。因此,的确发生在意识形态内部的事,也就好像发生在它之外。这正是那些呆在意识形态内部的人总是凭定义相信自己外在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意识形态的后果之一,就是在实践上运用意识形态对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特性加以否认。意识形态从不会说:“我是意识形态”。必须走出意识形态,进入科学知识,才有可能说:我就在意识形态内部(这是相当罕见的情况);或者说;我曾经在意识形态内部(这是一般的情况)。谁都知道,关于身处意识形态内部的指责从来是对人不对己的(除非有人是真正的斯宾诺莎主义者或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两者完全可以是一回事)。这就等于说,意识形态没有(自身的)外部,但同时又恰恰是(科学和现实的)外部。

 

斯宾诺莎比马克思早两百年就完整地解释过这一点,马克思实践了它,却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不过我们还是不谈这一点吧,尽管它意义重大;这些意义不只是理论的,而且直接是政治的。因为(比如说),关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整套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阶级斗争实践的这个金子般的原则,就依赖于这一点。

 

就这样,意识形态把个人呼唤或传唤为主体。由于意识形态是永恒的,所以我现在必须取消我用来演示意形态功能的那种时间形式,同时指出:意识形态从来都在把个人传唤为主体,这就等于明说,个人从来都在被意识形态传唤为主体。我们从这里必然得出最后一个命题:个人从来都是主体。因此,这些个人就他们从来都是主体而言,本身是“抽象的”。这个命题像是一个悖论。

 

然而,个人——甚至在出生前——从来都是主体,这却是一个谁都可以理解的、明白的事实,根本不是什么悖论。弗洛伊德注意到围绕着期待孩子“出生”这桩“喜事”所进行的各种意识形态仪式,并只用这一点就向我们说明,个人就他们从来都是主体而言,永远是“抽象的”。谁都知道,一个未出生的孩子是以何种方式被寄予了这么多期望的。如果我们同意先不谈论“感情”,即对未出生的孩子寄予期望的家庭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父系的/母系的/夫妇的/兄弟的),那么这就等于平淡无奇地说:事先就可以肯定,这个孩子将接受父姓,并由此获得一个身份,成为不可替代的人。所以,甚至在出生前,孩子从来都是一个主体。它在特定的家庭意识形态的模子里被认定为这样的主体,从被孕育开始,就有人按照这个模子来“期望”它了。我几乎不用再补充说,这个家庭识形态的模子在其独一无二方面总是有着高度完善的结构;在这个不可改变的、多少有点“病态的”结构中(想想我们能给“病态的”这个说法赋予的任何意义),原先那个未来的主体必定会“找到”“它的”位置,即“成为”它预先就是的一个有性别的主体(男孩或女孩)。显然,这种意识形态的约束力和预定作用,以及在家庭中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所有仪式,都跟弗洛伊德所研究的前生殖器“期”和生殖器“期”的各种性欲形式,即对于他从作用上称之为无意识的东西的“控制”,有着某种关联。但是,让我们把这一点也搁下不谈吧。

 

*原文节选于路易·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研究笔记之》,原收录于《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陈越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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