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千山药机成立于
2002
年
10
月,主要从事制药机械、医疗器械、包装机械、医药包材、医疗器械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1
年
5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上市。
2015
年起,千山药机新增全自动组合烟花生产线,此产品业务逐渐成为其收入与利润的新增长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
32
号,千山药机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实施财务舞弊,虚增收入,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1)
千山药机于
2015
年虚假确认与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花炮)的设备销售收入。
①
2014
年
12
月
9
日,千山药机与华冠花炮签订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
10
条,含税销售金额
10,500.00
万元。千山药机
2015
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其于
2015
年完成
10
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收到销售回款
7,883.10
万元,确认收入
8,974.36
万元。
②经调查,截至
2015
年末,华冠花炮仍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也未完成相关烟花生产线的厂房建设。千山药机实际上未向华冠花炮交付千山药机名义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已售产品代管补充协议伪造重要业务单据(银行回款单据、银行对账单、产品发货单、客户收货确认单、安装调试确认单)烟花生产线,而华冠花炮在
2015
年也没有向千山药机转入任何资金,前述烟花生产线销售回款系由千山药机通过伪造银行单据而虚构。
(2)
千山药机于
2016
年虚假确认与华冠花炮的设备销售收入。
①
2016
年
3
月
9
日和
8
月
8
日,千山药机再次与华冠花炮签订两份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分别为
20
条和
5
条,合同金额分别为
21,000
万元和
5,250
万元。千山药机
2016
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其于
2016
年完成
25
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并确认收入
22,435.90
万元,收到销售回款
5,160.15
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2,796.05
万元)。
②经调查,截至
2016
年末,华冠花炮仍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千山药机实际上未向华冠花炮交付烟花生产线,而华冠花炮也没有向千山药机转入任何资金,前述烟花生产线销售回款系由千山药机通过伪造银行单据而虚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
21
号,
A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A
事务所)为千山药机
2015
年、
2016
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未能发现上述收入舞弊情况。
对前述千山药机的收入舞弊,
A
事务所未能设计与执行充分而恰当的审计程序,最终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分析如下:
在对千山药机
2015
年度、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A
事务所虽将收入列为高风险重大账户,但
未对大额收入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未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合理的审计结论,具体如下:
(1)A
事务所对华冠花炮烟花生产线异常发货情况关注不足,未实施进一步检查程序,以证实所留意到异常发货情况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①
A
事务所
2015
年发现华冠花炮收货确认单与千山药机实际发货数量不符,且千山药机与华冠花炮所签订“补充协议”中称“由于华冠花炮的厂房设施未完成,暂时将交付的设备存放在其指定地点”,未对异常发货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未对暂存在千山药机指定地点处的烟花生产线予以实地监盘查证
。
A
事务所
2016
年对千山药机销售给华冠花炮已安装调试完毕的
25
条生产线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在货物运输协议中备注“实际没发生”;安装调试确认单中华冠花炮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确认的时间均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与华冠花炮和千山药机签订“补充协议”的时间一致;直至千山药机
2016
年度审计报告签发日,华冠花炮的厂房设施仍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设备仍保管在千山药机仓库。对前述未实际发货,且千山药机按“补充协议”替客户暂时保管已售产品的情况,
A
事务所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年末暂存在千山药机仓库的烟花生产线予以实地监盘查证。
(2)A
事务所对千山药机新增重大客户的履约能力关注不足,未能获取充分而恰当的审计证据。
千山药机于
2015
年新增烟花生产线业务,华冠花炮为该业务唯一客户。
A
事务所未对千山药机以及华冠花炮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及其履约过程进行必要关注。
A
事务所在
2016
年审计现场走访过程中,向华冠花炮负责人获取财务数据,但未进一步对所获取财务数据予以审慎分析,未结合千山药机与华冠花炮已完成的交易情况,关注与分析千山药机以及华冠花炮的经营实力与履约能力。
(3)A
事务所未对千山药机新增重大客户保持合理怀疑,未对销售回款执行充分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而恰当的审计证据。
A
事务所
2015
年对华冠花炮销售合同、发货记录等进行检查,但未获取相关银行回单等审计证据,对销售回款情况实施进一步检查。
A
事务所在
2016
年抽取华冠花炮建设银行账户回款至千山药机工商银行账户的部分银行回单进行检查。但是,华冠花炮实际上不存在银行回单中所记载的建设银行账户,前述银行回单实际上由千山药机伪造。
A
事务所在执行审计程序过程中,审计人员未亲自前往银行打印相关银行流水、银行回单,而是直接采纳千山药机提供的银行流水及相关回单作为审计证据,也
未现场查看千山药机电子银行系统,对千山药机财务部提供的银行账户对账单可靠性予以验证,对各项大额销售回款对应的银行回单信息予以进一步核实
。
2.
东方金钰舞弊案例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主要从事珠宝首饰产品的研发设计、加工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翡翠原石、翡翠成品、黄金金条、黄金镶嵌饰品等,于
1997
年
6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
62
号,东方金钰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实施财务舞弊,虚增收入,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东方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子公司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关于(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六名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对应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虚增收入。
涉案期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与采购合同,并通过控制
19
个银行账户,虚构相应销售和采购交易资金流等手段,虚构整个销售与采购交易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