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商标法是利用符号做的一个巧妙制度设计
商标法是一个很有趣的制度设计,这个制度把与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等等与具体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在一定的语境范围内,当提到这个符号的时候,就能够代表对应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比如联想,在某些语境下,提到这个词的时候我们脑海中出现的不是去想什么东西,而是说的人和听的人都知道指的是联想笔记本。
要强调一定是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是为了能够让人辨别。比如,苹果商标可以用在手机这个商品上,但是用在水果这一类,则会带来困惑和不能分辨,比如苹果牌苹果、苹果牌香蕉,说的人和听的人都会一头雾水。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要具有显著性。
如此巧妙的制度设计,既可以让相关公众分辨出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又有利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被广泛传播,无论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消费者都有利。不过,因为这种制度要利用符号,那就在既有的符号的世界里创造出了另外一个世界。
2、符号世界的变化
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的诞生,一方面代表着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是人们沟通、交流和表达的需要。符号刚开始的功能在于传情达意,与商业世界没有关系。符号是怎么跟商业扯上关系,出现商标了呢?或许是人们慢慢发现符号具有区别功能、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区别功能可以让一个人做的东西跟别的人做的东西区别开,比如在某些商品上打上工匠的名字,有了问题可以找到特定的人;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可以让这个符号以及符号代表的事物得到很好地传播,比如诗人的名字可以跟他的作品一起流传千古,而名字和作品都是由符号组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聪明人设计出了商标法律制度。
当商标出现了之后,符号的世界发生了变化,有一部分符号除了传情达意,还开始作为商标承担指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问题在于:作为商标的这些符号往往仍然有传情达意的功能。比如,当我们说“长城”的时候,或许某些时候我们说的是一种牌子的汽车,更多的时候我们指的是“万里长城”。
为了进行区分,我们可以把兼具两种功能的符号的使用方式分为: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传情达意的使用)和第二性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3、合理使用,其实是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非商标性使用
有人把商标的合理使用理解为:虽然使用了商标,但是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属于侵权的例外规定。其实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商标的合理使用,其实并非商标的使用,即看似是对商标标志的使用,其实是在符号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根本不是对商标标志的使用。
比如,“田七”既是一种中草药,又是一种牙膏的商标,如果另外一种牙膏在自己的配方上写上“田七”,虽然使用了“田七”这个符号,但是并非在第二性意义上使用“田七”,而是在第一性意义上使用“田七”这个词,并非是一种商标性使用。
1、何为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案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普通商标,但是限制比较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地理标志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表示的地区的,不能被注册为普通商标。两个不能之后,可以注册的范围是非常小的,不过也有可能性,即:地名应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或者中国公众不熟悉的外国地名,并且商品要来源于所表示的地区,那么就可以注册为普通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