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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隆教授的狱中手记|5篇未刊手稿

法学学术前沿  · 法律  · 7 年前


一位法学博士生的狱中手记

5篇未刊手稿


【邱兴隆教授按语】


某律师与某记者捏造本人历史诽谤本人案庭审在即,为复原那段被我雪藏而被其所扭曲的历史,我开启了尘封20年的个人档案。出乎意料,在其中发现了5篇在我的“三黑”系列法制报告之一《黑昼——一位法学博士生的狱中手记》中没有出版的手稿,分别为《剪不断的牵挂》、《书记员的良知》、《好人,请问您贵姓》、《上帝也会原谅的违章》与《意外的证人》。


这5篇手稿真实记载了在我蒙难期间,学长陈兴良教授对我的不弃与牵挂、主审法院书记员与法官(包括聂树斌案的合议庭成员、我当年的主审法官梁建琴女士)对我的善待、辩护人张金龙大律师不惜违犯执业纪律而私下传递亲人给我的圣物以及女记者如实提供对我有利的证据等等。


当时之所以没有将这些手稿收入《黑昼》出版,是因为这些手稿的出版可能或此或彼地给这些好人带来不利影响。而现在,到了将这5篇手稿公开的时候了,既是为了表达对这些有恩于我的好学者、好法官、好律师与好记者的感恩,也是想让同为律师与记者却恶意扭曲他人的历史使尽侮辱诽谤之能事的某人们不只是相形汗颜,而且能受到良心的自责或者天谴。


 

之一:剪不断的牵挂


山人自8年前弃学经商,即与昔日的同学、老师断了联系,把曾跻身于学术圈的那段历史忘得一干二净。与此相适应,在他的意识中,昔日的师兄弟们也不会再对其有任何牵挂。


然而,当其与辩护人张金龙律师首次会见时,他才意外得知,被他遗忘的师兄弟们并没有忘记他。因为张律师向山人讲述了五年前与山人的大师兄陈兴良教授邂逅相遇、陈教授委托其寻找山人的故事。


1992年,陈教授与张律师相逢在一次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当得知张律师奉职于石家庄市律师业,陈教授在告知他山人可能经商于该市后,向其介绍了山人当年从事学术研究的有关情况。在对山人弃学经商、远离学术圈表示遗憾的同时,陈教授委托他设法打听山人的下落。如能找到山人,请转达师兄弟们的问候与关心,并尽力劝山人重返学术圈,发挥其学术潜力,以不负导师的栽培、师兄弟们的期待。


张律师不负重托,回市后即四处寻觅山人踪迹,打听山人下落,但没有找到山人的任何线索,直至山人被抓后,他才从有关报道中得知山人的有关情况。


山人听后,不禁泪水长流。既为自己当年一意孤行、不辞而别、弃学下海的轻率而懊悔,也为下海数载中不但不再过问学术圈中事,而且将师生情、同窗谊抛诸九霄云外而惭愧,更为今日身陷囹圄、有负导师的培养、师兄弟们的期待而内疚。

 

之二:书记员的良知

也许是被长期羁押的恶果,也许是大病初愈(注:山人当时因胃穿孔而送监狱医院抢救后刚被接回看守所)的后遗症,也许是心情紧张所使然,在开庭前由法院方面所为的提讯过程中,山人回答问题时,不是啰啰嗦嗦,不得要领,便是说话跑题或表述不清、词不达意,给书记员的记录造成极大不便。


每遇此时,书记员不是等山人经主审女法官提示重新表述后再做记录,便是停下笔来,按山人陈述的意思,将不得要领的话语提炼成言简意赅的文字,向山人重述一遍,得到山人首肯后再将其形成文字予以记录。


为此,山人对主审女法官与书记员一再表示抱歉。二人均极为理解地表示“没有关系”。


提讯完毕,书记员将长达10余页的讯问笔录递给山人核读时,还特意表示,不用着急,如有记录不准之处,可以提出来,再做纠正。


山人逐页核读后,发现其所记与山人所述完全一致,用词不存在任何引起违背山人原意的误解或歧义之处,因而提笔签字认可。


自被传唤始,山人所受侦查、预审人员审讯多达10余次,记录人员有意无意的“疏忽”、“误记”造成笔录的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使山人吃尽了苦头。在一定意义上说,预审人员有意在笔录的用语上做“文章”,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因受预审笔录的误导而通过起诉书所反映的对与山人有关的事实所做出的错误判断,正是山人被长期羁押而案件却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


与此截然相反,法院书记员不是先入为主,而是实事求是地将山人的陈述准确地记录在卷,充分体现了其对法律负责、恪尽职守的敬业精神,同时也表明了其所具有的对被告人负责、对历史负责的良知。山人由此联想,假如以往的审讯中,每一位记录人员都能像法院书记员一样具有应有的社会良知,认真对待其笔下的每一个字,那么,案件便很可能早已真相大白,山人也不至于蒙冤受屈如此之久。


出于深深的感激之情,山人脑海中烙下了一位普通法院书记员大写的名字:张宁!

 

之三:好人,请问您贵姓

山人因病住进医院的第五天,法院工作人员向正卧床输液的他送达了起诉书。当山人告知,家在千里之外,自己身无分文,因而担心难以如期委托辩护人之时,一男一女两法官安慰说,他们将尽快与山人家人联系,并要了山人家的联系人姓名、地址与电话。


第三天,山人的亲属即至,为山人办理了委托律师辩护手续。


当山人从辩护人张金龙律师口中得知亲属系接到法院承办法官梁建琴女士的通知而来时,对梁法官的感激之情油然而生。


然而,在接受梁法官初次提审时,山人始知,梁法官并非到医院送达起诉书的那位女法官,而直到开庭审理时,山人也才始知,到医院送达起诉书的那位男法官竟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因为开庭审理前,这位法官虽然没有出现在审判席上,却出现在法庭上。他走到被告席上的山人面前,问候道:“身体好些了吗?”虽然他当时身着便服,但山人一眼便认出了他便是送达起诉书时安慰山人并记下山人家庭地址、联系人姓名与电话的那位身着法官服的男法官。


电话是梁法官打的,电话号码却是另外两位法官给的。为了保障山人辩护权的行使,三位法官不约而同地想到了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山人的家人。而正是这个电话使山人的家人及时为其聘请了人格与学识都足以令山人信任的张金龙律师担任辩护人,使其辩护权得以充分而有效的行使。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也规定了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但是,其并没有规定,法院在已告知被告人本人外还必须代为通知其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更没有规定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因此,在送达起诉书的一男一女两位法官告知山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后,法院的有关义务便完全可以认为已告完成,法官们也完全可以问心无愧地说,自己是尽忠职守的,因为其已做了法律规定其所应做的一切。


正由于法官为山人所做的已超出法律所要求的,当山人初见梁法官时,发自内心对其表示感谢,其回答却是,“这是应该做的”。这种超出法律之外的“应该”从何而来?是从道义而来!是从人性而来!!更是从一位法官应有的良心而来!!!


梁法官把其所做的一切都归于“应该做的”,她因而是善良而有良心的。另两位法官也同样是善良而有良心的。因为如果不是认为是“应该做的”,他俩也就不会做法律没有要求其所做的一切。但是,山人至今没有机会对其说声谢谢,甚至不知其尊姓大名。


请问好人,您们姓什么?


 

之四:上帝也会原谅的“违章”

在监狱医院,山人接受了辩护人张金龙、刘月强二律师的第一次会见。谈话完毕,张律师从其小提包里小心翼翼地拿出一个鼓鼓的信封与一个内装四个苹果的塑料袋,双手递给山人,郑重其事地说:


“按照律师执业规范以及本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辩护人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与捎带物品。但是,我们考虑了许久,还是决定将这两件物品当面转交给你。信封里的茶叶与这四个苹果是你母亲不远千里带来托我们转交的。据你亲属告知,这是你年近七旬的老母为你求神拜佛时上贡的贡品。老人家期待你食用后能得到神明的保佑,早日康复并不受枉法裁判。因此,我们转交的不是一般的食品,而是你的亲人的一份精神寄托与善良希冀,一份浓浓的亲情与母爱”。


山人虔诚地捧着这两件物品,手不由得颤抖起来。他真切地感受到,除了亲人的亲情与母亲的母爱,他捧着的还有张、刘二律师的一份理解与善良。


他不由得朝二律师深深地鞠了一躬,满含泪水地说道:“谢谢!法律是承认良心的,假如这样的捎带物品也算违章犯纪的话,我相信,即使是上帝,也会谅解的”。

 

之五:意外的证人

在被收审届满一年之时,山人接受了市公安局《社会治安报》记者李素芳的采访。一番交谈后,话题转到与山人有关的案件事实。


山人据实以告,之所以受到严重超期收审而案件却悬而未决,原因在于有关案件事实是根本不存在、无法查证的。山人在被收审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均系办案人员严刑逼供与诱供等非法审讯所导致的虚假供述。


李问山人,既然是违心所做的虚假供述,为什么不向办案人员如实纠正,以使案件真相大白?


山人逐一列举了当时不便“翻供”的数条理由。


有关谈话内容,李不但做了采访笔录,而且做了采访录音。


在山人被转押于看守所半年多时间后,李记者再次采访山人。双方就山人被逮捕后的情况进行了访谈。关于案件进展,山人曾向其提及向预审人员递交材料纠正原来的虚假供述。李记者此次虽为再做采访录音,但做了采访笔录。


在收到起诉书后、开庭前,辩护人阅卷后告知,案卷中没有山人向预审人员递交的书面材料,并询问山人有何证据证明曾向预审人员递交了材料,其内容是什么?


山人列举有关证据并向辩护人出示了其所保留的该材料的原稿后,突然想起曾向李素芳谈及向预审人员递交过该材料,讲述过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认系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与诱供等违法审讯的结果,说明过当时之所以“翻供”的原因。因此,将李的采访作为一条证明山人向预审人员递交过材料、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认系办案人员违法审讯所致、山人所出示的材料的原件内容与李的有关采访录音的内容基本一致因而是真实的之证据线索提供给了辩护人。


辩护人张金龙律师走访了李素芬记者,其证明山人所言属实。在征得李的同意后,张律师复制了李的采访录音与采访笔录,并请其出示了二次采访山人,有关录音、笔录内容真实的证明材料。


在法庭开庭审理时,辩护人将李的证言、采访录音与笔录一并作为证明有关问题的证据提交法庭,对后来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采信有关证据起了重要作用。


李素芬记者作为山人一案的重要证人,是她与山人均始料未及的。其证言与无意中保留的有关录音与笔录作为证明山人无罪的证据所起的作用,更是她本人所预料不到的。由此,山人对辩护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得不做出重新认识与评价。如果辩护人将其职责仅限于庭审过程中的辩论,而不做调查取证,便将可能失去极为有力的辩护理由,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因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法律之所以赋予律师以调查取证的权利,基本立意大概也正在于此。在这种意义上说,一名优秀的律师同时也应该是一名优秀的侦查员。

 

附:石家庄中院、河北高院判决书

石家庄中院、河北高院判决书



迦叶法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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