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科技创新债券的相关问题解答,涉及募集资金使用比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集团企业研发成果、创投业务收入计算、权益投资经验核算、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园区类型、存量债券批文用途变更、科技创新债券的套娃发行、出借资金用于另类投资业务以及重大不利变化解释口径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要求
交易商协会科技创新债募集资金用于股权出资或基金出资的,没有超过股权出资总额/基金认缴额60%的限制,符合要求的部分可以100%使用。
关键观点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用途
符合条件的资本投资公司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用于出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完成主管部门备案,不限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
关键观点3: 研发成果主要来自子公司
集团企业的研发成果如主要来自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若子公司研发成果在集团业务中占比达到一定标准,集团企业可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关键观点4: 创投业务收入计算口径
在计算报告期内累计创投业务收入占比时,投资收益被包括在内,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包括。
关键观点5: 权益投资经验核算口径
虽然近三年退出项目收益有高有低,但只要股权投资机构拥有丰富的权益投资经验并满足其他条件,仍可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关键观点6: 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园区类型
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运营的企业可申请科创孵化类发行人,但国家级新区企业不包括在内。
关键观点7: 存量债券批文用途变更
在符合公司内部决议的前提下,支持在期后事项中说明募集资金调整情况并贴标科技创新债券。
关键观点8: 科技创新债券套娃发行
如前期科技创新债券资金用于直接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等,可以申请新的科技创新债券用于偿还旧债。但若前期债券主要用于偿还科技创新领域有息债务等,则不支持继续贴标科创概念。
关键观点9: 出借资金用于另类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使用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深化科技创新领域投入,但需注意风险管理和管控。
关键观点10: 重大不利变化解释口径
对于拟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企业,若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已对外披露且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可以简要披露半年度的财务报表主要科目变动情况。
正文
Q:某集团企业研发成果主要来自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可以按照科技创新类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A:
如子公司研发成果所在业务领域,以集团合并范围业务口径看,营业收入或毛利润占比在30%以上,集团企业可申请按照科技创新类发行人。
Q:某投资类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开展的创投以及融资担保业务等,收入及利润主要来源于担保费、基金管理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是否可将基金管理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创投业务收入计算。
A:
在计算报告期内累计创投业务收入占比时,创投业务收入一般包括投资收益,但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