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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 “刑民交叉”情形下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

知产宝  · 公众号  ·  · 2024-06-16 07:30

正文


上诉人 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 周**、 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好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裁判要旨



原告基于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事实既提起刑事控告,又提起民事诉讼时,其民事起诉应否被驳回。

权利人提起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在案证据能够继续审理,不属于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的“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的 ,一般不宜以存在刑事案件为由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

(2022)苏民初8号之二

二审法院/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 2865 号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崔红霞
审判员 杨凌萍
法官助理

米于

书记员

王燚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 5 号 4 幢 3-2、4-1、4-2号。

法定代表人: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玮,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广汕二路600号之一第三层302房、第五层501房。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皓明,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好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紫藤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劼,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初 8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

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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