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 《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与适用论】
1.论“存疑推定为保证”
——以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弥补了合同立法的不足,但由于该制度与保证具有相似性且在实践中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经常模糊不清,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当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42条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仍不能确定真实含义时,方可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规则。该规则弥补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不足,有效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并将为《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债务加入;保证;存疑推定;意思表示解释
2.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作者:王叶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规定,实际上是诉讼时效起算一般规则的具体化。在一般保证中,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在债权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情形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这一规定与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存在不合之处,也难以明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对一般保证而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后,保证人予以拒绝的,即可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保证债权受到了损害,自此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关键词:保证;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保证期间
3.民法典第三人清偿代位制度的解释论
作者:陆家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24条为新规定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方法论层面,应认为《民法典》第524条存在“开放型漏洞”,应采取个别类推之方式进行填补,该条除了适用于法定清偿代位之外,亦适用于意定清偿代位制度,但意定清偿代位制度在适用上必须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在当事人发生三方意思博弈的过程中,原则上无须考虑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思,这也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对于“合法利益”的理解,基于我国求偿权等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应当采取狭义解释而非广义解释,但须对未来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新案型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在部分清偿代位情形中,采取顺位劣后说相较准共有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清偿代位产生法定债权移转的效果,应基于《民法典》之体系效应,将《民法典》第700条但书所规定的保证场合下的“债权人不利地位之禁止”条款类推适用于第三人清偿代位制度。
关键词:清偿代位;法定债权移转;意定代位;合法利益;部分代位
【数字法治】
4.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建构
作者:李忠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大幅提升了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但信息越公开,就越需要隐私。隐私是区隔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的缓冲带,可以防止人的心理完全曝光于社会,是人与人格分离的前提,也是社会系统存在的前提。数字时代,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加以认识。一些看似不具有私密性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暴露个人的隐私。对于个人信息,过宽或过窄的保护都不足取,应将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在隐私利益的基础之上,而非简单地进行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二分。中国宪法中的隐私保护,应立足于宪法文本,并通过解释学上的建构,发展出层级化的隐私保护体系。住宅、通信和一般隐私权的建构,需呼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进行教义学上的解释更新。
关键词:数字时代;隐私权;住宅;通信;个人信息
5.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分配正义
作者:郭春镇
(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肇始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直接关涉公权力并主要凭借公权力来实现的正义。其具有地方化和动态化的特征,它的实现需充分考量我国公民对待公权力的态度,以及当前中国所适用的融合底线思维和差序分配原则的分配正义理念等因素。在中国场景下,关于个人信息的分配正义不仅应当考虑大数据时代和风险社会的时空场域背景,还必须基于公权力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享有公权力的信息处理者以自律、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公民个人信息,尊重法律底线,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首先,作为规制者和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处理个人信息的公权力享有者,应关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其凝聚的共同善的实现。其次,规制者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信息处理者,应同时关注公共产品的增长与市场利益的分配。最后,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在实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柔韧化处理,应恰当理解和运用匿名化技术、坚守分配正义的动态底线,并贯彻落实差序分配原则。
关键词:个人信息;分配正义;底线思维;差序分配
6.人的“数字属性”及其法律保障
作者:龚向和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化时代出现了“生物人”与“信息人”并存的局面,人们的存在形式获得了全新的“数字属性”。这种属性来源于人的社会活动数字化进阶,在数字空间中人的社会关系生成、人格尊严维护及个人价值实现都是通过信息、数据与代码进行描绘、表达与建构的,是其社会属性数字化流变的结果。人的“数字属性”的法律保障机制包括前后相互联系的两个部分,一是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确立数字人权的法律权利形态,构建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升级的传统权利与生成的新型权利的二元并存架构;二是以数字人权为依据构建由个人义务、科技企业义务与国家义务构成的数字人权的法律义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