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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点 | 一文概览美国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

道可特法视界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1-08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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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的公司面临的必备条件之一即公司须满足一定的“独立性”要求。缺乏独立性的上市公司通常会容易遭遇各种问题,譬如因频发关联交易而造成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失真,又如因发生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害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及进而导致的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危害等。因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已成为众多投资者与各中介机构关注的焦点问题。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 将从美国证券交易相关法案及各主要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指引相关规定入手,试归纳美国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监管要求。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中的第10A(3)款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具备独立性,即非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可,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从上市公司获取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公司其他委员会的任职报酬之外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得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形成任何关联关系

被公认为是对美国上市公司影响甚广的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中建立了一个独立的负责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同时,该法案第103(b)与208(b)款中要求为上市公司开展审计工作的审计员应当具备独立性,且该审计员不得出现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或SEC或PCAOB规定的禁止行为,即在开展审计工作的同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非审计类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记账,设计或实施财务信息系统,评估或估值服务,提供公允意见或实物类出资报告,保险精算服务,管理与人力资源服务以及经纪与投资顾问服务等。

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与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监管都限于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要求,而其它针对董事,董事会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性的详细的要求则更多地散见于各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指引类文件中。

纽约证券交易所(纽交所)的《上市公司指引》第303A.02 (a)(i)款 中规定了董事不得直接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关系,也不得担任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关系的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管理人员。所谓重大关系的内涵十分广泛,包括了商业、工业、银行、咨询、法律、会计、慈善和家庭亲属关系等。

纽交所与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都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引入的独立董事的定义及其重要作用。 综合纽交所与纳斯达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是指非受雇于上市公司且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会影响其独立履职的任何关系的在公司运营监管方面具备专业技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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