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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 | 我们为什么研习法律史?(上)

雅理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7-09-09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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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版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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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各版本的《中国法制史》教材
华不在


如果按照现代学科分类体系和概念,在近代以前的中、西方法学体系中,其主干学科门类和研究对象之一,就是法律史学;从方法的角度而言,历史考证和分析是最重要的基本方法,即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研究历史上的法律现象和思想,以获得智识的支持、理解和论证什么是“法”,并据以剖判当时的案件、制定现实的规则。


在中国,商周史料零落,尽管后代儒生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但早期法律领域的具体实迹已不易详考。不过,至迟自秦汉帝制国家建立后,对历史上法律知识和思想的研习和重视,就始终是传统法律学术和实践的主流。汉唐时代的法律发展,经历了“儒法合流”的过程,具体而言,大致包括引经决狱、据经解律和纳礼入律等阶段和方式。 春秋决狱,即根据历史经典文本中的原则来解释法律、并裁断现实的案件;据经解律,是通过经典文本来解释当时汉代法律规范的具体内涵,也是借助历史的方式来解读法律文本;而纳礼入律,则将儒家所遵奉的历史上的古典原则和制度纳入法律。可以说,当时只有成功地解读了历史经典,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从立法到司法的各个层面,都离不开对历史的理解、对广义上法律史和制度史的把握。唐代以后,宋、元、明各朝对《唐律》的继承,已是法史常识;清代则完全继承了明代律典,因此《唐明律合编》的作者薛允升以《唐律》为理论武器,来批评清律的不合理。在薛氏看来,历史上的《唐律》是恒久的经典,真正的律学精华已蕴含其中,违背其精神和规范的各种变化都是倒退。所以,秦汉以降, 时人心目中的法学正统和精髓,就在对历史经典文本的解读和继承中 。需要注意的是,国人曾有过的这种对历史的重视,既包括前朝律令等法律文本中的规则和原则,更强调经史等经典历史文本。 前者往往在王朝更替时的立法中作用较显突出,而后者则具有更普遍的意义,可谓经史皆法。

岳纯之点校本
《唐律疏议》
法律社版
《唐明律合编》
法大社版
《学说汇纂》

在西方社会的欧陆和英格兰也有过类似现象。罗马早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学知识的积累, 最重要的就是收集以往的诉讼程式 。到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主持下,把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四世纪(主体是公元二、三世纪)、而对时人来说已数百年前的经典法学家论述汇集起来,分门别类,整理成煌煌巨著《学说汇纂》。此后,欧陆经历了罗马法复兴运动和“共同法”(jus commune)阶段,各国的法学和法律建构都以罗马法为典范;在当时大学里学法律,就是学历史上罗马的制度。当然也存在各种当地的规则,如国王法令、封建法、城市法、商法,但与罗马法相比都不能称为学问、难登大雅之堂。 当时法律的学问,核心就是对罗马法的研习。逐步自成体系的教会法中,也留下了罗马法深刻的烙印; 后世也因此将这一体系称为罗马-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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