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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小课堂(一)| 防范非法集资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分行  ·  · 2 月前

反洗钱知识小课堂(一)

防范非法集资


为全面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要求,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人民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陷阱,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本期小课堂将为大家普及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

01


非法集资的定义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对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02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认定非法集资需要满足的三个要件,具体如下:

 一是非法性。非法集资行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二是利诱性。非法集资行为往往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三是社会性。非法集资面向全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03


非法集资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4


非法集资的资金清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05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一)许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出“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致富神话,面向社会公众发售或代理销售“债权”、“保理”、“资产管理计划”等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理财产品”或“私募基金产品”。集资初期非法集资人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的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通过注册貌似合法经营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原始股境外上市等幌子,虚构增值前景或高额预期回报。随着全社会老龄化人口增多,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也开展以养老为旗号的非法集资,通过举办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投资。

(三)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投入重金,聘请明星代言和名人站台,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制造虚假声势。

(四)利用亲情诱骗。个别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增加业绩,甚至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属、同学或朋友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06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一)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还本“许诺”、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牢记“天上掉馅饼、地下有陷阱”。

(三)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私下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不把钱转给没有金融业务许可的公司。

(四)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和典型案例,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省行内控合规监督部

|责编:省行党委宣传部  姜新永  樊兆琦  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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