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真正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其初衷值得肯定。但随着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范围的逐渐扩大,其保护边界开始出现灰色地带。是否是真正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能否排除抵押权优先受到保护?如果不能准确的回答上述问题,无疑会对不当侵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注意到,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要是《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1]“关于一般买受人”的适用。该条法律规定所适用的主体范围广、门槛低,为民间借贷“变借贷为买卖”、“变一般债权为物权期待权”提供了条件。民间借贷双方在借贷发生时或发生后,可能当即签署或嗣后倒签《不动产买卖协议》(不动产转让对价即为借款金额)、《售后返租协议》,以制造出不动产买卖的外观,排除抵押权人对标的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此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在程序及实体方面受到侵害:
1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可能性增加,程序繁复、时间长
抵押权人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时,民间借贷的贷款方(案外人)可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事权益。如法院认定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执行;否则,裁定驳回异议。如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或案外人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则可在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仍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可能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加上此前的执行异议审查,即便抵押权人最终可以通过上述程序实现其抵押权,漫长的执行异议、诉讼程序也会显著增加时间、经济成本,导致抵押物状态出现变数的可能性增加。
2
案外人执行异议主要进行外观审查,甄别物权期待权的难度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法院只有15天的审查期限。实践中,执行异议主要由法院的执行机构审查。执行机构不属于审判机构,执行异议审查也不是审判程序,一般情况下执行机构只需对执行标的权利归属外观进行审查。因此,执行机构很可能基于案外人的权利外观形式上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有关规定而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3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审理,抵押权人较难推翻案外人“物权期待权”的权利外观
从程序层面看,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仍由执行法院管辖,如执行法院已经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裁定中止执行,则申请执行人需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说服法院推翻自身的在先裁定,有一定难度。
从实体层面看,结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四项条件,案外人通常可以提供相关买卖合同(是否倒签通常无法考证)、付款凭证(名为购房款实为借款)、实际占有(签署售后返租协议或事实上占有)、说明目标房地产至今不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在被执行人事后与案外人就不动产买卖达成一定共识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往往很难推翻民间借贷债权人所披上的“物权期待权”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