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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聚焦——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与法律风险防范

道可特法视界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1-07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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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模式


土地开发有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二级开发两大阶段组成。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后带动二级开发,形成联动开发。土地一级开发,是指通过对“生地”进行整理投资开发,达到“三(五或七)通一平”(熟地),最终实现土地出让过程。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先后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是土地达到出让标准条件的过程。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有如下两种:

(一)政府运作模式

政府运作模式是指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运作,土地一级开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政府承担。具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负责土地的一级开发,如北京市,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授权各区县分中心)直接负责;二是由承担土地储备职责的国有企业或专门承担土地一级开发职责的国有企业负责一级开发,如重庆市,由政府下属的几大国有企业(如重庆城投)负责;三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国有企业联合负责一级开发,如上海市,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上海市地产集团联合完成。

(二)市场运作模式

市场运作模式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目前,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化运作模式比较成熟的有北京市,如专门制定了《北京市土地整理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以上两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优劣势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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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风险及防范建议


我国首次提到土地一级开发的正式文件是2000年12月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该条例中第三章有关规划和环境建设中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应当服从中关村科技园的同意规划。”该条例没有对土地一级开发定义进行界定,至今土地一级开发仍然以地方政府确定的效力层次低的行政规范红头文件或政策作为依据,给开发企业带来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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