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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网舆勘策院  · 公众号  ·  · 2025-04-1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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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士奇
一审被告:陶慧君
一审被告:罗利钢

再审申请人陈武平因与被申请人罗士奇及一审被告陶慧君、罗利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武平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罗士奇借陶慧君名义购买,且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罗士奇支付,从签订合同、交付房屋至今一直被罗士奇合法占有、使用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由江西汉邦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或汉邦公司员工出具罗士奇支付购房款的部分证据,因其与罗士奇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力度低于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足以证明汉邦公司代罗士奇支付首付款以及汉邦公司与陶慧君之间无经济往来的事实。另外,罗士奇主张其通过陶慧君账户支付房屋按揭款,但仅在转账凭证经办人一栏中签署“罗士奇”名,该凭证亦不足以证明支付按揭款主体为罗士奇,只能说明罗士奇与陶慧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凭罗士奇、陶慧君、罗利钢庭审中陈述及证人罗某、孙某的证言,无法证明罗士奇与陶慧君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最后,在罗士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法院未主动调查案件真实性情况下,二审法院仅凭罗士奇的口头陈述,认定其因超过银行贷款的年龄限制以其儿媳陶慧君名义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案涉房屋按揭贷款的事实,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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