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范围:
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规划研究项目;
村镇规划:包括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小城镇规划、村庄规划、村镇整治规划及有关研究类项目;
城市勘测专项:包括为城乡规划服务的城市测绘地理信息与勘察项目;
规划信息专项:包括城乡规划信息化系统开发、应用及研究等项目;
风景名胜区规划专项: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其他规划设计及规划研究类项目。
第十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十二条
申报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持有由国家、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规划行业组织按规定颁发的相应等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及相应等级认定证书的法人单位。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三)申报项目应是评选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以前,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项目。其中修建性规划项目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
(四)申报项目为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省内及省外完成项目、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完成项目均可申报,占省内地市申报名额,但不能在两地重复申报。
(五)国内外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招投标)项目,由有规划资质单位提出的综合实施方案可以申报,并附有关方面同意的意见。
(六)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和获得市级评优二等奖以上申报项目的择优排序推荐名单等。
省内规划设计单位与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合作完成的规划项目可以申
报,申报要求与前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