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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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在缴纳个税时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1-17 18:1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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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 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系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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