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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行人”这个名称,大约始于五代,五代和凝《疑狱集》和宋代郑克《折狱龟鉴》都记载了 “府从事”这个案例,明确提到了这四个字,而府从事的案例本身,是转载自五代王仁裕所撰的《玉堂闲话》。
这是个颇为离奇的案子,一个商人行商回家,发现妻子被害,只有尸体没有头颅。商人下狱,被刑讯逼供,自诬杀妻。见了口供,审案官员“府从事”却觉得案中有疑,向太守申请继续追查。在“内仵作行人”的协助下,查出原来是某处豪家,杀了乳母,将乳母的头颅掩埋,然后用乳母的无头尸体替换了商人之妻,商人之妻被豪家畜于私室,并没有死。真相大白以后,商人无罪获释。
从“行人”这两个字的理解来看,五代时的仵作,充其量只能算兼职的临时工,本身还有其他职业,比如殡葬业。五代的仵作,有“内”“外”之别。外仵作是“孝丧之家”处理丧葬事宜、搬运尸体的民间仵作,内仵作是从外仵作中经由官员选拔、受官方认可的有验尸经验的人。内仵作的任命,不是什么官员都有资格做的,县一级的官员还不够格,至少得太守的级别。
到宋朝和元朝,仵作都还不是官府的固定职工,他们的本职工作要么是给人送葬,要么是棺材铺卖棺材的,或者还有屠夫,官府有事才会征召他们。宋代仵作有时也会称作“团头”,如《水浒传》中,潘金莲毒死武大郎后,“王婆道:‘只有一件事最要紧,地方上团头何九叔,他是个精细的人,只怕他看出破绽,不肯殓’”。
元代王与的《无冤录》上说:“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凶首或事主情嘱,捏合尸伤供报。” 因此元代的件作行人,有时也会称作“屠行”。
明朝法律将“倡、优、隶、卒”定为“贱役”,妓女、伶人、官府杂役、狱卒、捕快、仵作、刽子手等,都在“贱役”之列,本身及其三代以内子孙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或出任官职。民间也因推崇儒家,将正常的验尸视为亵渎尸体的人为数不少,有个别极端例子,情愿杀人坐牢,也不愿意官府检验父亲的遗体,这个例子以后再展开讲。各种因素交织,明朝关于仵作言行记载的史料相对来说匮乏。
仵作摆脱临时工的尴尬身份,成为官府的正式雇员,拿固定工资,这是清朝才开始的事。清朝每个县都必须配备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除此之外,视情况还可以“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预备顶补。”“额设仵作病故、革退, 即以额外仵作顶补,再行考募学习之人。”
清代衙役额定工食银为每月六两
(清朝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工时银可能不尽相同)
,如无意外,仵作工资应该也差不多,实习仵作基本上减半。道光年间,有个别地方如山东、四川、东北的仵作工食银均超过十两,刑部仵作的工食银竟然有48两。经验丰富的仵作,比如为数不多掌握了蒸骨检验技术的人,常会被跨辖区借调,那么他还会拿到“出差补助”。
待遇上去了,那么官府对仵作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之前宋朝仵作,验看尸体,只需对着“检验正背人形图” 核报伤痕。到了清朝这里,仵作就有一本官方手册做为参照物,“发《洗冤录》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每年提考一次,“令每人讲解 《洗冤录》一节,如果讲解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倘讲解悖谬,即分明责革,饬令勒限学习及另募充补。” 这里所说的《洗冤录》不是宋慈的《洗冤集录》而是康熙年间颁布的《律例馆校正洗冤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