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4年9月,某市司法局通过有关媒体报道了解到,本市燃气行业领域仍然存在“问题灶”“问题阀”“问题管”等问题,供气企业在落实“随瓶安检”工作上不细不实,把燃气瓶交由用户自行装卸,对违规配送问题长期失察失管。市司法局依法对此问题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通过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到,燃气的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使用等环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住建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督导检查,应急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负责燃气使用环境安全检查等。针对燃气行业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市司法局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及监管专题协调会,就燃气安全监管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座谈。全面梳理燃气安全执法监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会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一是优化执法检查方式,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成效。二是各相关执法部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媒体曝光的“随瓶安检”不细不实、配送环节失察失管等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筑牢燃气领域安全防线。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要确保执法检查到位,又要优化检查方式,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不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该市司法局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作用,组织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明确燃气安全执法的有关部门及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要求各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执法合力,并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积极推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市场监管 行政强制 超期扣押 案件移送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化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有大量未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包装箱和产品,遂以涉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由开展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仓库和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之后,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农业农村局,并解除查封手续,但未移交扣押物品。2023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执法监督局)接到问题线索,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扣押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执法文书制作错误等问题,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召开案件协调调查会,通过询问、查阅卷宗等方式分析问题线索、查找违法症结。经核查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该案中涉嫌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扣押物品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二是移交案件线索后仍扣押物品;三是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且未告知该公司延长扣押理由。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市政府执法监督局约谈案件执法人员,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纠正,并将该案件中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纪委监委。同时,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制定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指导执法单位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专门针对此类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应当坚持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本案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超期扣押物品,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责令有关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