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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开征求《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意见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6-05 07: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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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产品相关信息核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未履行产品相关信息核验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配合监督管理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十三条,未履行配合监督管理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产品展示义务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重点产品展示信息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平台内经营者伪造或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虚假宣传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重点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对重点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协助配合召回义务】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履行协助、配合重点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其他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未履行重点产品监管信息自查、日常检查、质量安全监测、风险隐患处置、违法线索报告、宣传培训等义务,对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履行重点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语含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其他经营者义务】 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销售重点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本规定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跨境电商】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重点产品的,不适用本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 市监学习驿站、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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