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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拿”别人的视频为自己带货赚佣金?法院判了!

IP上海知产观察  · 公众号  ·  · 2025-04-27 10:4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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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小应制作的视频,是由一系列视频素材编排后添加相应的音频解说剪辑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被告小梁未经许可,在网络中发布原告小应制作的视听作品, 侵害小应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被告通过在网络发布视频挂载商品链接吸引用户购买商品,并根据商品实际销售情况获取佣金, 两者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上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小梁通过使用原告小应的视频引流,用户在观看该视频后可能会点击该链接直接购买商品,为被告小梁带来相应的佣金收入,客观上抢夺了原告小应利用其视频挂载商品进而实现销售、获得佣金的机会,违反诚信原则, 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梁向原告小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图片

张  呈

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级法官


商家与拥有较大数量粉丝数的网络达人合作,为其商品销售进行宣传推广,已成为常见的经营模式之一。网络达人通过发布视频,挂载商家的商品销售链接,吸引粉丝观看和购买,为商家提高销售量的同时,也可获得不少引流的佣金收入。


然而,在此营销模式下,短视频平台上将他人视频搬运到自己账号下带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人民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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