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新能源小客车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3.5 修理者 repairer
指与生产企业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新能源小客车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6 经营者 operator
包括生产企业、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3.7 产品质量问题 product quality problem
指新能源小客车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4. 经营者义务
4.1 生产企业义务
4.1.1 生产企业是新能源小客车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新能源小客车的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相关售后服务要求。
4.1.2 公开售后服务信息,至少包括:
a) 售后服务承诺;
b) 售后服务流程;
c) 售后服务机构信息;
d)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等。
4.1.3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
a) 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b) 续驶里程承诺,包括正常续驶里程、高低温使用环境下的续驶里程衰减程度、关键零部件包修期内续驶里程衰减程度承诺等。其中关键零部件包修期内续驶里程衰减程度承诺应不超过35%,即续驶里程(按60 km/h等速法测量)低于《公告》中申报的相应参数的65%以下时,生产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或有偿维修、维护、更换服务。
c) 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d) 对售后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培训;
e) 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
f) 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
g) 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
h) 动力电池回收;
i) 安全风险防控;
j) 索赔处理;
k) 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
4.1.4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应包含:
a) 续驶里程(需注明高低温环境、电空调等部件的使用、快速充电、深度放电等对续驶里程的影响程度);
b) 充电注意事项;
c) 动力电池类型、参数和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d) 车辆长时间停用注意事项;
e) 涉水注意事项等。
4.1.5 三包凭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明示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的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等。
4.1.6 建立科学、合理的售后服务网络。
a) 在北京市设有和保有量相适应的售后服务机构;
b) 售后服务机构需要具备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
4.1.7 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