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预分配额=2016年实际碳排放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17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2. 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2016年实际碳排放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17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等于企业基准年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每年碳强度的权重为当年产量占三年总产量的比例。
3. 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历史排放基数×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12×正常生产月份数
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的算术平均值。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当年碳排放配额总量)
2017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781。
行业控排系数(具体数值见附件1-1)是用于核定企业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依据各行业减排成本、减排潜力、行业竞争力、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
(二)基准年
1.基准年选取方式
按照纳入企业2014年至2016年碳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基准年选取方式如下:
(1)企业在2014-2016年间没有发生因增减设施等导致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基准年为2014-2016年;
(2)企业在2014-2016年间存在因增减设施导致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以企业2014-2016年间最早按最新产能连续正常生产的月份至2016年底的碳排放量作为核定配额的依据。若正常生产月份不足一年,则以正常生产月份的月排放平均值乘以12折算成一年来核定配额。
2.基准年碳排放量修正
企业在基准年期间累计停产不足6个月的,其年度碳排放量根据实际月均碳排放量乘以12予以修正。
(三)标杆值
1.水泥行业
水泥企业的标杆值采用湖北省2017年位于第40%位纳入水泥企业的单位熟料碳排放量,具体的标杆值根据当年的核查数据测算确定。水泥企业配额分配的核算边界为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均化开始,包括水泥原燃料及生料制备、熟料烧成、熟料到熟料库为止,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2.电力行业
燃煤电厂各机组标杆值的选取标准为:超超临界以及60万千瓦超临界机组参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中的先进值,30万千瓦超临界及亚临界机组采用本省纳入企业同类型机组现役最先进值(具体数值见附件1-2);采用天然气、煤矸石等其他燃料的发电企业,其标杆值等于企业基准年间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每年碳强度的权重为当年综合发电量占三年综合发电总量的比例。
3.热力及热电联产行业
热力及热电联产企业标杆值采用湖北省2017年位于第40%位纳入热电联产企业的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量,具体的标杆值根据当年的核查数据测算确定;纯热力行业、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热电联产企业的标杆值等于企业基准年间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每年碳强度的权重为当年综合发电量占三年综合发电总量的比例。
电力、热力及热电联产行业所计电量为综合发电量,计算公式为:
综合发电量=发电量+供热量/热电折算系数
其中,热电折算系数为36百万千焦/万千瓦时。
五、企业产量变化的配额变更
(一)申请条件
企业因产量变化导致当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二)核定方法
根据重新核定结果,对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或20万吨以上的部分予以追加或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