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指南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加油站、票据交易除外)、安全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及企业在役装置全生命周期的变更,包括在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和在役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变更,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在役装置)参照执行。建设项目重新立项或者变更事项属于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不适用本指南规定。
二、变更管理
建设项目(在役装置)拟对已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含附图等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按照一类(即最高等级变更)、二类、三类、四类变更情形,确定变更等级,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同一变更事项包含多个变更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变更等级。在建项目(在役装置)不得通过拆分变更事项、模糊表述等方式规避变更管理要求,不得通过设计变更程序变相增加产品产能或更换产品;在役装置不得通过拆分工艺流程等方式将中间产品(产物)等转为产品生产销售(简单取消工序和步骤的除外)。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开展。
(一)一类变更
1.在建项目或在役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类变更:
在建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指周边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导致与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
(2)在建项目在厂界范围内主要功能布局重大调整的(主要指调整功能布局后影响外部防护距离、多米诺效应、重大事故后果的情况)。
(3)在建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包括主要原料、催化剂、介质、后处理工序)、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中间产物、副产品、溶剂回收)或者主要生产装置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指整个生产线发生重大调整,如:前处理工序、反应工序及后处理工序均发生变化,增加了或者改变了各工序关键设备等)、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提升的。
(4)在建项目或在役装置实施变更改造后,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或等级提升的。
(5)在建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2.属于一类变更的,企业应主动停止在建项目建设或在役装置的改造,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恢复建设或改造。
(二)二类变更
1.除一类变更情形外,在建项目或在役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类变更:
(1)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含分装、充装)危险化学品的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布局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厂区内部建构筑物、主要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发生变化,但是不影响外部环境的)。
(2)生产装置的设备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生产装置或者生产车间内的主要设备布局调整,如:一个车间的设备分几个车间布置、多个车间设备合并在一个车间及调整上下游车间设备布局等情况)或其火灾爆炸危险等级上升的。
(3)涉及甲、乙类危险化学品、毒性气体及剧毒品生产装置的辅助工艺单元(洗涤、萃取、结晶、离心、干燥、气化、蒸馏、精馏等)及溶剂回收单元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指辅助单元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仪表控制单元发生变化,溶剂回收单元工艺改变或者回收规模发展变化等。如:改变物料的流向或操作顺序等,可能会影响到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方式和风险程度;采用新的溶剂回收工艺等)。
(4)国家、省有关要求实施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含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以及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本质安全提升改造。
(5)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如SIL等级、SIF功能)发生变化。
(6)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或总容积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