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因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中的名场面被制成动图表情包在社交平台传播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涉案网站用户上传的电影片段动图被短视频公司起诉侵权,法院最终判决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文章还介绍了判断截取原片制作动图并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考虑的四个要素。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电影名场面被制成动图表情包在社交平台传播引发纠纷。
某短视频公司享有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网站上允许用户上传这些动图,被短视频公司起诉侵权。
关键观点2: 法院对网络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进行了判断。
法院认为网络公司在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的动图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未阻止用户上传、传播涉案电影动图,构成帮助侵权。
关键观点3: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考虑多方因素。
包括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
关键观点4: 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目的。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公众创作的利益,需要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并且要以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且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关键观点5: 动图创作需注意法律底线。
制作动图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尽量选择已公开声明可免费使用的素材,或通过正规授权渠道获取素材。
正文
经调查发现,涉案网站存在39张带有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动图,供公众浏览、下载。
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图片。图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短视频公司认为,
网络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网络用户上传的动图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依旧未阻止用户上传、传播涉案电影动图,该行为侵犯其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
网络公司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网络公司辩称,其平台经营只能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对敏感图片进行审核,并无侵权主观故意,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网站用户截取电影片段制作、分享动图的行为,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之情形,不应认定为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
》保护的视听作品,
从涉案电影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片段或者定格画面,亦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
而原告通过授权取得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针对涉案动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法院认为,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