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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经典案例|著名商标“卡帝乐鳄鱼”解除合同无效并承担赔偿责任

盈科法律微观  ·  · 4 年前

《著名商标“卡帝乐鳄鱼”解除合同无效并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上海卡帝乐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卡帝乐鳄鱼CARTELO”是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公司名: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著名商标。2014年9月29日,商标权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与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协议》,将“卡帝乐鳄鱼CARTELO”商标正式授权给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商标许可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后来双方又签订了《变更协议》,授权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原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销售渠道。

取得商标许可授权之后,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即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了各项义务,没有任何违约之处,但2016年7月21日商标权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突然作出《关于终止的函》,通知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终止商标授权。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过与对方工作人员联系之后被告知,“卡帝乐鳄鱼CARTELO”商标已经与第三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对商标授权有重大调整。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突然解除合同、终止授权的行为让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猝不及防,造成大量产品积压不能销售,给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因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是一家境外公司,其在中国境内并没有登记的经营地址或代表机构,全部对外沟通、谈判均是通过上海卡帝乐鳄鱼服饰有限公司的工作场所或人员进行的,对外使用相同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经营地址、管理人员,对外是以统一的经营形象,全部事务都是上海卡帝乐鳄鱼服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但是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全部是商标权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或出具的。

吴剑勇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发现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并没有根本性的违约行为,建议委托人立即对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无效,并根据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与卡帝乐服饰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对两家公司采取公司独立人格否定,请求法院判决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与上海卡帝乐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根据吴剑勇律师的建议,并委托吴剑勇律师担任代理律师,依法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终止的函》无效;2.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224,824.7元;3.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共同返还保证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位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策略




吴剑勇律师重点从法定解除及约定解除两个方面提出法律思路。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本案的核心是当事人没有根本性违约的前提下,如何分辨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到底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并且分析其合同解除权的要件与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从约定解除上进行法律分析,分析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即是否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论证其属于滥用合同约定解除权。

其次再从法定解除的要件与程序上进行分析,分析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要件,论证其解除程序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提醒与告知义务,有违诚信履约的义务。

最后继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商标权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解除协议的真实起因是外部原因,即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真实原因是因为将“卡帝乐鳄鱼CARTELO”商标转让给了第三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其为了经营方向的调整才故意解除合同、终止商标授权,以此来证明解除商标的真实原因并非是因为原告违约,而因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即不符合协议约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其应该承担解除合同无效的一切法律后及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文书




律 师 代 理 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并尊敬的张佳璐法官:

你好!

本人吴剑勇律师受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代理人,经过多次证据交换现就本案提供律师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抗辩意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1、本案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要求判决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终止的函》无效,也就是说本案审理的基础是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2、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发给原告的终止商标函的解除理由只有一项,即“没有事先告知产品详情、并未提供样品,故此而解除协议”,法院审理的范围因仅限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

    而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在开庭时提出了多项违约的理由,包含不当使用商标、逾期支付权利金、生产商销售商不符合约定等等理由。代理人认为这些均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抗辩理由(或称为答辩理由),而非是诉讼之前即当初的解除理由,即现在的抗辩理由超过了被告解除协议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案例支持,在解除通知上未涉及的内容不属于审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7)鄂0202民初1182号案例,此判决认定“该期限不具有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出租⼈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的合理性;又因该通知在内容上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具体主张,因而也不必然产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法律效力”。综观判决书整个全文内容,其判决的实质含义就是审理应围绕当初解除合同中所主张的解除理由,即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在审理时的抗辩意见不能纳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的审理范围。

三、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解除协议的行为即不符合协议的约定解除、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解除行为无效

1、合同解除分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即解除合同必须符合这两条的规定。

2、其中《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是约定解除,即约定了解除条件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本案诉讼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所以本案不适用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法定解除,如果原告依据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协议,并不符合此条规定,因为九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才能解除合同。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在解除之前有过任何催告或通知,所以解除行为无效。

    四、原告本身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1、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所述的原告违约行为仅仅是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自己的陈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2、关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陈述违规使用商标的行为,根据当庭出示的大量第三方的产品证据,可以证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所述违规使用商标的行为根本不成立。假设违规使用商标的行为存在,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诉讼解决。

3、关于逾期支付权利金、生产商销售商不符合约定。假设存在该违约行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本身也未对该违约行为提出过任何抗辩或主张,所以即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也不是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依据。

    五、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解除协议的真实起因是其自身的原因,且属于故意违约

根据公开网络搜索、公证书、国家证券交易所官网资料、当庭出示的第三方产品上注明的商标授权人为南极电商而并非是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可以证明是因为第三方南极电商对卡帝乐鳄鱼商标进行了收购,南极电商终止包含原告在内的独家代理模式,才导致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解除协议的,也就是说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因为商标被收购才是引起其解除协议,而非是原告的违约行为。

六、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门虚假举报,属于恶意违约的组成部分,应加重其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范围

违约分普通违约与根本性违约,又分为非故意性违约与恶意违约。本案中、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不仅故意解除协议,且向政府主管部门虚假举报,即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时又属于恶意违约,应予以最严厉的惩罚。

    七、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应对恶意解除的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额赔偿法律责任

因为是恶意解除协议,且是突然性的解除协议,并同时虚假举报打假。再加上原告举证货物库存与损失的难度,且原告曾申请市、区两级公证机构对库存货物数量进行公证都被拒绝,所以应同时考虑原告的举证难度,双方合作的时间,且是诉讼双方刚刚补充协议增加网络销售渠道、并刚刚支付了商标使用费,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就突然解除协议,充分认定原告所提供的库存货物的数量与金额,判决被告对原告全部的库存总金额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八、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与上海卡帝乐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同一经营地址、同一管理人员、同一业务经办人员、使用同一商标(均使用卡帝乐鳄鱼商标),对外完全是统一的形象,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与上海卡帝乐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之间构成相互关联、相互控制的关联企业,应对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上海卡帝乐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应采取独立人格否定,两家公司共同对外承担因解除合同无效的违约赔偿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恳请采纳为盼。

非常感谢!

            吴剑勇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9年4月18日






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不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该问题向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过催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未经催告履行而径行发出《终止函》,有损作为被授权方也就是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合理期待,有违诚信履约之原则。

其次,虽然协议中约定了终止协议的内容,若简单依此履行,必将造成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一方解除合同过于随意,增加了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故此认定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终止的函》无效;二、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损失400,000元;三、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四、对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对反诉原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卡帝乐鳄鱼CARTELO”虽然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登记,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但其来源本身属于外来商标,商标权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本身也是在国外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司,而且这家公司本身并不直接对外使用或销售这个商标的产品,在亚洲地区包含我们国家广泛地将“卡帝乐鳄鱼CARTELO”对外进行授权,授权很多合作伙伴对外使用或销售关于“卡帝乐鳄鱼CARTELO”的商标产品,通过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来达到公司收益的目的。

此类境外公司在合作期内随意解除合作、随意终止商标授权对我国很多企业构成重大违约,也给我国企业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我国企业对加盟、合作外来商标时一定要更加注意法律风险,在商标权人恶意解除合同、擅自终止授权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主张解除行为无效,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有效的法律维护活动。




律师点评




一、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要件或解除程序

依据我国法律,合同解除分为两种,即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诉讼双方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了解除条款,达到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时即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是指无需双方约定或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直接由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或情况,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情况时就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先说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况,其中第(三)项规定了解除的程序,即必须先行催告,在催告之后仍然未履行主要债务的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再说约定解除。虽然《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这并不代表有任意解除权。

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说明确阐述到:“任何违约行为均有权解除合同”,但这一约定显然泛化了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将所有违约行为不加区分同等对待。若简单依此履行,必将造成被告方解除合同过于随意,增加了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故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时,不能当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虽然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的内容与条件,但法院仍然直接没有依据双方约定条款认定解除行为有效,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双方诚信及交易安全与稳定。

律师建议:不论是行使法定解除权,还是行使约定解除权,在发出解除通知之前,仍然应该诚信地通知、提醒对方改正或履行义务,在对方收到通知或提醒之后仍然怠于履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的再行使合同解除权,这样才能让合同解除权得到法律及法院裁判的支持与认可。


二、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审理解除的范围是否仅限于解除通知中内容,还是包含解除通知中未涉及的范围

本案中、商标权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在书面的解除通知中只列明一个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交样品的解除理由。原告起诉至法院之后,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在诉讼程序中除了未提交样品而解除的理由之外,另行增加了一系列的诸多解除理由。哪么这个新增加的理由是否成为本案审理的解除理由之一?

律师认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虽然在开庭时提出了多项违约的理由,包含不当使用商标、逾期支付权利金、生产商销售商不符合约定等等理由,但这些理由并非是当初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在起诉之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抗辩理由,而本案诉讼请求的基础是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所以除了当初解除内容的范围之外,对新增加的解除范围之外的抗辩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三、当事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的应对方法或策略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另外根据第24条规定,应在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这两项法律规定,收到解除通知之后,如果不同意对方解除的,应向法院或仲裁委提起诉讼确认解除合同无效,并且应该在收到通知的三个月之内提起诉讼。


律师简介






吴剑勇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20余年,资深经济案件专业律师,长期担任中小企业公司法律顾问,主办经济纠纷与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包括合同法案件、公司法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撰写经济法律业务文章二十余遍,具有丰富的经济律师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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