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每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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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北京!负责人瞒报转运遗体,总经理、项目经理等多人被追刑责!

每日安全生产  · 公众号  ·  · 2024-07-01 10:2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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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田某军在管槽内进行挖掘和拼管作业时,未按照技术要求将施工步距控制在0.25米范围内, 未采取支护或固壁措施,致使有约1.6米长度的管槽内壁无支护, 且管槽上方土壤状况由粉质黏土转为圆砾,圆砾的黏聚力和摩擦力不足,无法支撑土层重量,导致突发坍塌将田某军掩埋。 在田某军被掩埋后,现场人员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致使田某军未得到科学救援,最终导致其死亡。


间接原因: 1. 违规组织施工。隆祥公司在停工期间擅自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隐患的情况下, 强令田某军进入管槽内冒险作业,且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采取支护或固壁措施。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星远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 未派遣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派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消除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星远公司、隆祥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致使田某军安全意识淡薄,掘进深度远超安全距离,导致坍塌。

追责情况

星远公司、隆祥公司4名相关责任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另建议对其余4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十四条: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发生事故 应及时上报
积极配合调查
如何操作, 请看下图
▼▼▼

一旦发生事故
切勿迟报、谎报、瞒报
自作聪明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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