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IVD从业者网
体外诊断领域专业自媒体,专注行业价值资讯!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庞门正道  ·  带纸杯旅行,是啥特殊癖好吗?还真是! ·  4 天前  
ZaomeDesign  ·  混凝土灵感好物:【万神殿】融蜡灯 ·  昨天  
庞门正道  ·  都来瞧瞧,谁的更离谱? ·  昨天  
庞门正道  ·  钢铁直男的PK对决!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IVD从业者网

卫健委发文:尿液、粪便、血清、血浆等样本不再纳入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管理

IVD从业者网  · 公众号  ·  · 2025-05-26 10:53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即可开展采集。

二、国际合作行政许可与备案

1.国际合作剩余样本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仍有研究价值的剩余样本,原则上可返还人类遗传资源样本提供方;或按照申报时提交的暂存地点和时间暂存一定期限后,按相关规范予以销毁。

2.临床试验中,申办方、合同研究组织等合作各方均为中方单位,只有EDC供应商是外方单位,是否需要申请国际合作?

答:不需要。

3.以上市为目的的临床试验申办方是否需要与临床试验的批件、通知书或备案公布材料的申请方保持一致?

答:需要。如果临床试验申办方与临床试验的批件、通知书或备案公布材料的申请方不一致,在填报国际合作申请书时,需要提交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明确各自权责。

4.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项目,因合作方单位性质变为外方单位,是否需要申请国际合作?

答:需要申请国际合作,应先暂停项目,待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获批或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方可继续开展。

5.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的科学研究,外方资助但无实质性参与,是否需要申报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 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

答:此类科学研究外方无实质性参与,不获取研究相关数据信息,研究成果与外方不共享(如外资制药企业仅为医疗机构的研究者提供临床研究用药或部分研究经费资助而不分享研究成果),则不纳入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的国际合作管理,不需要申报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

6.项目已进行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但因条件改变需转为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应如何办理?

答:应当及时暂停备案的国际合作研究内容,申请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时在其他证明材料中上传总结说明,待获得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后再开展相应研究内容。

7.既往已获批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项目符合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应如何处理?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