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院长陈美文曾遇到非常棘手的情况。
三年前,一家四口的流动家庭来到福利院。父亲姜鹏要求福利院收养他与前妻的女儿婷婷。沟通过程中,陈美文发现,婷婷身形瘦小,一直低着头双手交叉放在身前。陈美文以参观福利院为由带婷婷借故离开,在她的手上和后背发现了淤青。
陈美文从小女孩口中得知,她不满一岁的时候,母亲就离家出走,父亲在外打工与继母结婚,后来生下妹妹。一家人东奔西走,父亲打工时,继母经常一周只给婷婷七个馒头,姜鹏知道也置之不理。姜鹏对婷婷视若敝屣,甚至当着福利院工作人员的面推搡孩子。陈美文报警后,警方表示只能调和劝告。
婷婷很想待在福利院,不停地抓着陈美文的手追问:“阿姨我能和你在一起吗?”
根据现行《收养法》,社会福利机构只能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婷婷的情况并不符合收养条件。
僵持一天后,姜鹏意欲把婷婷扔在福利院一走了之。陈美文警告他,如果扔下孩子、离开大门一步,就涉嫌遗弃罪,姜鹏和妻子只得悻悻而归。
陈美文后来再次寻找这家人的时候,已不知道他们去向何处。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2008年至2013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近75%的案件为亲生父母施暴、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占10%;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且女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男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半数以上案件发生在家庭结构变化、流动家庭以及非婚生家庭中。
《报告》发现,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原因包括多种方面,其中因家庭矛盾进而向孩子发泄实施报复的案件比例最高;但仅有1.87%的未成年人在受到家暴行为后报案,除后果特别严重的受到刑事处罚外,有近三分一的案件处理结果不详或者无处理结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二章即是家庭保护,其次才是学校和社会保护方面,可见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但是,当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该怎么办?
仅依靠对监护人治安或者刑事处罚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认为,当孩子无法在原生家庭生活,应该赋予孩子适当的选择权——是否要离开,并且在孩子选择离开的时候进行一定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