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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的裁决能否在域外被认可与执行?看看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04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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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销售摄影作品 引发版权纠纷


在“德福特布鲁诉伍福斯”版权纠纷案中,原告德福特布鲁于1979年购买了约1.6万件摄影作品版权,这些摄影作品拍摄对象均是毕加索的油画,由毕加索的挚友、艺术家克里斯蒂安-泽沃斯(Christian Zervos)拍摄创作。大约20年后,被告伍福斯复制了其中一些作品并在巴黎的书展上销售。随后,原告在法国提起诉讼,巴黎上诉法院在2001年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版权并承担80万法郎的损害赔偿,同时禁止被告以任何形式再次侵犯原告对于涉案作品的版权,违反该判决将承担每件作品1万法郎的执行罚(astreinte)。2012年,由于被告再次实施了侵权行为,巴黎地区法院根据2001年的判决要求被告承担执行罚的法律责任,即向原告支付200万欧元。


原告根据《加州统一外国法院金钱判决承认法案》(下称《统一承认法案》)向加州地区法院主张对2012年法国法院裁决的承认。被告主张,执行罚不是对版权侵权的赔偿,而是要求被告履行2001年的判决,其起到惩罚的功能,根据《统一承认法案》不能被本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关于执行罚在法国法律中的性质,双方当事人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提交了专家证人的意见。由于对外国法的查明属于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存在争议,地区法院起初没有采纳专家证言,但在被告的申请下予以了考虑。最终,地区法院同意了被告的主张,原告则提起了上诉。不过,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定涉案的执行罚具有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同时,上诉法院肯定了外国法律不同于事实问题,法院有权自行查明,也可以采纳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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