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部门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
第四条 专用账户制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开立、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订立、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总包单位按月足额代发工资等情形,实行“红色”、“黄色”、“绿色”分类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红色”项目:
(一)未按规定开立专用账户;
(二)未按规定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三)建设单位超过3个月,未按工程施工合同和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提前拨付人工费的除外);
(四)建设单位按月或提前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但总包单位连续3个月未使用专用账户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
(五)标记为“黄色”的项目,经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六)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有重大负面影响的网络舆情事件的。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黄色”项目:
(一)开立专用账户不规范;
(二)未按规定将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副本等专用账户开立情况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州(市)或县(市、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三)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四)建设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未按工程施工合同和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提前拨付人工费的除外);
(五)建设单位按月或提前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但总包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未使用专用账户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
(六)建设单位未按工程施工合同和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或拨付的人工费不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存在由总包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账户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情形(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专债、世行贷款等,均需分账拨付人工费用到专用账户);
(七)标记为“绿色”的项目,建设单位超过1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提前拨付人工费的除外);
(八)标记为“绿色”的项目,总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按月足额代发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