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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审判活动有瑕疵,无人可独善其身

法律读库  · 法律  · 7 年前

按语:随着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热映,有关该片的讨论真是此起彼伏。法律读库陆续播发多篇评论,今日继续选编来稿中的精彩篇什供大家参考。


一、 《我不是潘金莲》:法官审判活动确有瑕疵

作者郝铁川,上海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最近,根据刘震云同名小说改编,由冯小刚执导的喜剧影片《我不是潘金莲》,引发社会热议。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法学学者都对该部影片不予好评,认为该片的创作编导人员不懂法律,同情了不该同情的李雪莲,误批了不该批评的法官判决。李为了丈夫秦玉河可以分一套厂房和生二胎,便与秦玉河约定协议“假离婚”。但秦假戏真做,离婚之后分了房子,却与别的女人结了婚,李雪莲拿着真离婚证到法院告前夫是假离婚,法官王公道判决李雪莲和秦玉河的离婚是真离婚,而非假离婚。


在持批评意见的学者们看来,李雪莲从一开始就是一个 “刁民”,想利用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的空子来套取个人利益最大化。在弄巧成拙、被老公甩了之后,还想让法官没有法律依据地确认她的“假离婚之诉”。在败诉之后,她不但不改“刁”性,反而还继续“刁”。即:根据人治体制下的生活经验,一级一级地上访,期待大领导能有一句话、一个批示,使得法官的判决发生逆袭反转。


我认为,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法官的判决虽然确当,但审判活动有瑕疵。这就是:没有对为什么会做出那份判决向李雪莲进行必要的释明说理,也没有在庭上及时告知李雪莲有关上诉的期间和法院。这不符合程序合理性原则,是有违程序正义的。


程序合理性原则,亦称程序理性原则。其内容,陈瑞华教授在《刑事审判原理论》一书中作了清晰阐述。第一,该原则要求法官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的证明。第二,该原则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第三,该原则要求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第四,法官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法官可能自己确信裁判具有合理、充分的根据,但如果不能将其根据和理由以明确的方式陈述出来,那么正义仍无法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受到判决的人有权知道判决是如何做出的。因此,判决必须附有明确的理由,一是受判决影响的人了解并检验判决的合理性;判决理由也必须得到明确的表述,以使人们对判决形成信任。陈教授虽然阐述的是刑事审判原理中的程序合理性原则,但其内容属于程序公正的一般原理,与民事审判中的程序公正并无二致。


把《我不是潘金莲》中法官王公道的审理活动与陈瑞华教授这里所阐述的程序合理性的第四点要求做一对照,就不难看出,王公道在审判活动中并没有向李雪莲详细解释自己判决的理由,没有向李雪莲说清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事实和证据的联系和差异的关系。即:李雪莲和秦玉河起初是假离婚,这在客观上是事实,但它要转化为法律事实,就必须举证,通过证据的形式,才能成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事实成为证据的中介是举证。通常讲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实际上是以证据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打官司”的实质是“打证据”。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李雪莲不可能明白这些道理,退一步来说,即便李雪莲懂得这些法律知识,法官王公道仍有义务释明。


优秀法官邹碧华关于民事审判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同样强调了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中要注意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和讲道理。他提出裁判文书要贯彻“八个一致”:当事人的诉辩与卷宗记载一致;当事人的诉讼争点与基础规范一致;当事人的诉讼证据与诉讼主张一致;当事人的诉讼争点与诉讼主张一致;认定事实与事实争点一致;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一致;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一致;引用条文与判决主文一致。邹碧华认为通过在裁判文书中贯彻这“八个一致”,要避免因回避双方当事人的实质争议而使裁判文书写作重点不突出,要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从裁判文书中,能够清楚地明白 “胜诉之因何而胜,败诉之因何而败”。


《我不是潘金莲》中法官王公道的审判活动不仅缺少必要的释法说理,其后也没有在宣读判决书中告知李雪莲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的期间和法院,这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

因此,法官王公道的审判活动是有违程序公正的,无论怎样责怪李雪莲是“刁民”,也不能掩盖这一瑕疵。



二、谁可在这个世界独善其身,而后好好活着

作者刘青山,广东清远税务干部。


感觉有点迟,上映了一个多星期才去看电影《我不是潘金莲》。


身边不止一个人惊讶于这部电影能公映,那些反映截访的场景,是令人窒息的写实。王公道在北京对下属说,你要是确定是李雪莲,怎么不扑上去呢?是的,在截访干部的眼中,上访告状的群众就如同饥饿中觅食的猛兽看见的猎物一样,按道理是会扑上去的。但是下属不上道,他怕李雪莲叫喊,怕被围观群众揍一顿,想到的还是自己安全,丝毫没有“为组织献身”大局观。


整部电影下来,最让我忍不住笑的是范伟碰到上吊的李雪莲那一段,也是整部电影最深刻的一段,所谓嘻笑怒骂成文章。


首先是范伟这个角色的定位,他是一个最底层的农民,是一个果园主,这种人没有所谓党性修养,没有所谓组织使命,更加没有什么大局观念,所有的行为皆出自自己的原始欲望,不会像其他“各级领导”一样粉饰自己内心的小九九,也不存在什么敷衍塞责。他只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存在,然而普通人的恶,才是最可怕的恶,因为这种恶存像癌细胞一样存在于每个人的身体,区别在于什么时候病发而已。


他那一段让人笑喷的对话更是充分展露了人性的丑陋。人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你去前面我的死对头老曹家的果园上吊。他自己怕有人在自己果园上吊没人敢来摘果子,却巴不得有人在自己死对头的果园吊死。这种己所不欲就是施于人是人性中比较常见的丑陋一面,比如自己讨厌有人在自己的车上贴小广告,转身拿掉就贴在隔壁停着的车上。


电影中每一个人都是在独善其身或者说是寻求自保。王公道当了院长以后,几顾李雪莲的农家乐,大表姐长大表姐短的,八竿子打不着的超远亲还说不远的亲戚,贵为县法院的院长被一个农村妇女拿住了命门,说到底他也只是在为自己的位置在努力,县长说他自己反正不想当了,王公道说我还想当呢!


赵大头硬上了李雪莲,推心置腹又设身处地地说,人都是希望和喜欢的人在一起,而告状则是和亲人远离。经历了十年告状路,第一次有人这样替自己着想,李雪莲决定真的不告了,还给赵大头买毛衣,是真心想跟赵大头结婚,好好过日子的。谁知李雪莲将真心和身子交付,而这个大头却把搞定李雪莲当做是儿子是畜牧局转正的筹码,让李雪莲真实一个冤大头。


电影里的各个角色就是我们身边的各种人,每个人都在为自己做着各种努力,是谓屁股决定脑袋。然而谁看见过有人可以仅仅独善其身就可以在这个世界过得很好,确定是在读诗和浏览远方的风景而不是在眼前苟且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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