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湖南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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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文)

湖南应急管理  · 公众号  ·  · 2025-05-0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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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对启动省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相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定、通报等工作。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涉灾地区和部门应在省委宣传部的统筹指导下,归口发布灾情信息,及时释放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高频次、广覆盖、多渠道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群众转移避险。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新闻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风险提示、安全科普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7人以上20人以下(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单位。

(2)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省级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省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相关领域中央资金支持,及时做好中央资金分解下达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应急管理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武警等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应急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及受灾市州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省应急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并请求国家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省级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省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省级部门及时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相关领域中央资金支持,及时做好中央资金分解下达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和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应急管理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湖南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市州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省应急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省应急委员会主任报告,同时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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