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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觉厉!一文详解“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3-20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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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争议不断


为了使已知物质的“二次药用”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瑞士使用了“以用途限定的产品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形如“物质X在制备诊断或治疗疾病Y的药物中的用途”。欧洲专利局扩大申诉委员会在G5/83决定中肯定了该形式,其也被称为“瑞士型权利要求”。


然而,笔者认为,“瑞士型权利要求”存在以下缺陷:首先,上述权利要求是药品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而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核心却往往不涉及药品的制备过程。因为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前提是针对“已知物质”,因此,无论该“已知物质”是天然形成还是人工制造,其制备方法往往是已知的。其次,限定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通常仅包括原料、制备步骤、条件、药物产品形态、成分等。如果这些特征足够使该制备方法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就没有必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诊断或治疗疾病Y”这一技术特征,反之则无谓地缩小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真正为权利要求带来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是其“诊断或治疗疾病Y”的用途,而这一用途又很难表现在药品的制备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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