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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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如:“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等本质相同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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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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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标注应以清晰可见,在商品包装主展示面(JJF 1070的3.1.7条)或商品标签的显著位置,与商品包装的背景底色有明显区别(JJF 1070-20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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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非定量预包装食品无法标注净含量的,应当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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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形式——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正确吗?定量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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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半固态或者黏性食品,应当用体积或者质量单位标示;
固态食品应当用质量单位标示;
不宜用质量和体积单位标示的食品,可以用长度单位标示(如肠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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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字符高度应满足标准要求,标签设计时须提示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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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件商品包装净含量及规格的标注参照JJF 1070-2023的4.2.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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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液相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原料时(蜂蜜、食用油等无法区分的除外),还应当以质量或者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参考JJF 10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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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信息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拨打电话号码确认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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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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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个生产者信息时,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能有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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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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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时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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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标示
豁免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酒精度≥10%vol的葡萄酒和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味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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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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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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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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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确定——单层包装的、多层包装的、包装完成后仍需要灭菌、发酵等工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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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或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
2
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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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标示消费保存期,标示形式见GB 7718的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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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标示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
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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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日期打码的方式、部位,是否清晰、醒目、持久?——打码部位是否需要设计底色?(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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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3.0mm,但最大表面面积<35cm
2
的,相应的字体高度应当≥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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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需要标示产品的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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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设置是否合理?——满足标准要求吗?进行了保质期测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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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的,应当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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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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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词:“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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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条件与产品执行标准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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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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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编号标示准确无误(实际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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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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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词: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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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标、地标、行标、团标、企标等,执行标准与产品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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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可以仅标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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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是否正确?数字是否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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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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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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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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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致敏物质用作配料,应加以提示,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GB 7718 条款4.12.1及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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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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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的情况——GB 7718 附录D.4、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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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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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膳食、专供婴幼儿食品,按照GB 1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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